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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泄漏事故:中国索赔出路何方?
www.fjnet.cn?2011-06-21 10:59?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我来说两句

一段时间以来,福岛核泄漏事故似乎已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事实上,麻烦的问题才刚刚开始。

国人对赔偿问题的焦虑,大多因为对人道主义救援事宜的关注引而未发,但却因为近日的一则爆炸性新闻而被点燃。坊间广为散布的消息是,日本政府正考虑批准《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这样可以赶在中、韩公民在本国法院针对日本政府以及东京电力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之前,把案件的管辖权锁定在日本本国法院。

其间的潜台词是,批准公约前中、韩两国国内法院对赔偿诉讼有管辖权,但公约对日本生效之后,因为公约的规定,赔偿诉讼的管辖权就只能由日本国内法院来行使了。

笔者也对我国国民索赔问题十分担忧,但忧虑的重点却不在于日本政府批准某个公约是否会对国人权利造成否定和限制。如果我们对《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稍有了解,就会发现,公众间普遍蔓延的担忧完全是一种误解。

国际法对条约能否为国家创设义务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条约于第三国无损益原则。通俗地讲,就是除非条约的非缔约国明确同意,否则条约不能对非缔约国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涉及核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还包括《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上述两个公约都确立了核设施所在国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的规则。但问题是,中、韩两国从来都没有批准过上述公约,日本政府批准与否与我何干?

因此,一个简单的结论是:如果中国国民的索赔权是存在的,那么这种权利还将存在下去,不会因为日本政府批准公约而受到影响或限制;如果中国法院对赔偿诉讼拥有管辖权,那么这个管辖权也不会受到影响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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