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如何使应有权利成为现实权利,就只有通过法律加以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之后才有实现的可能,因此,实现人权的最可靠形式则是法治。人权与法治有着极为紧密的关系。离开法治谈人权就会使人权成为“空中楼阁”,尽管人权首先表现为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反之,离开人权谈法治就会使法治丧失其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而不配称为“法治”。人权与法治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保护人权是法治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法治是确认与保障人权实现的有力工具。一方面,人权是法治的重要价值基础和取向,这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人们对人权的重视,自由、平等、博爱这类反映人权内容的权利便逐步由口号发展为法律条款,成为法治的重要价值内涵。因此,人权与法治的结合既是人权的重大发展,也是法治的巨大进步。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既然选择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就意味着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当包括人权,即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因为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只有在这种秩序里,人权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得到积极而又正确的行使和保障。另一方面,法治是确认与保障人权实现的有力工具。人权只有得到法治的确认与保障,才能有明确的实现人权的程序与方法,如果得不到法治的确认与保障,人权便无法实现。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权法律化,在人权受到侵犯时,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才能依法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只有法治才能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套严格、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
尽管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但仅仅是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或者资格,这显然还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权。人权作为一种实有权利,即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与应有权利和法律权利是相对的,仅仅从法律上对人权予以确认,从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信奉人权,这对于有一定物质条件的发达国家和先进阶级而言并非难事,但没有人权的切实实现,再美丽的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都不过是画饼充饥。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应该体现在每一个人现实的生活之中,以个人应有的权利扩张为基础,由此就能够扩展到家庭和谐、组织和谐、国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只有每个人的应有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才是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源泉。正因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深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此,新中国建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达成共识。
二、人权事业在中国取得的伟大成就
新中国成立60年来, 人权事业在中国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
第一、实现了人权发展的历史性转折。1949年,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成立了新中国,实现和捍卫了真正完全的国家独立,为人权的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旧中国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和奴役,国家主权沦丧,人民的人权失去起码的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胜利的第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将帝国主义列强赶出了中国,从而为中国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扫清了道路。建立和健全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实行土地改革和其它民主改革,废除压迫人民的旧制度、旧习俗,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为新中国的人权发展扫清障碍。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发展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享受人权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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