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完善我国反腐败模式研究”(09BZZ029)阶段性成果,并受浙江财经学院财政学省重点研究基地资助。
内容提要:腐败的滋生与缺乏对财政收支行为的刚性约束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规制用财与规制用人一样都是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我国在规制用人方面已取得长足的进展,但现行的预算制度对政府收支行为的导向力和约束力还比较软弱。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是公共财政,我国已建立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财政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还需要一系列财政运行机制的充实和完善,从而防止腐败的滋生与蔓延。因此,建设公共财政体制、强化预算监督、规制用财应成为我国完善反腐败制度的一个新重点。
关键词:公共财政;反腐败;预算约束
“用人”和“用财”是最易滋生腐败的两大主要领域。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财政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因预算约束机制不健全而引发的政府支出性腐败现象呈上升态势。基于公共财政的思维,建设预算刚性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规范政府财政权”,预防政府支出性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是公共财政
国家与财政有着密切的联系。财政是实现国家功能的经济基础,国家是财政的管理和支配主体。国家性质不同,财政的属性也不同。自国家产生以来,出现过三种形态的财政体制:家计财政、国家财政和公共财政。就提取方式而论,它们分别对应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家计财政”主要是指封建专制国家特有的家国不分的收入提取和分配体制。“国家财政”是指国家自身作为生产和投资主体产生主要的财政资源,并以国家机构为中心来分配财政资源的体制。“公共财政”是指国家向分散的市场主体提取财政资源,并以社会为中心、以公共服务为主要方向分配财政资源的体制。参见马骏:《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理性化与民主化》中关于自产国家、税收国家的讨论,第31~56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公共财政的理念虽然最先萌发于西方古典经济学的“义务论”,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讨论了国家为履行公共职能而组织财政收入的方式、来源和原则等。这些思想被认为是公共财政理论的渊源。参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五篇,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但从国家本质上讲,资产阶级国家财政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提取方式上,其分配准则却难以做到以社会为中心,因而,难以真正向公共财政转化。究其原因,马克思在《新的财政把戏或格莱斯顿和辩士》一文中指出:“(剥削阶级)国家,这是土地贵族、金融巨头联合统治的化身,它需要金钱来实现对国内和国外的压迫”,这种“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马克思恩格斯全选》,第7卷,第339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由于这些金融、工业财团和土地贵族提供了其中的主要捐税,这种国家被其收买或被其以“公共目的”绑架是必然的。“这种国家的命运既受到交易所中国家债券行市涨落的调节,所以,它完全取决于私有者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这样的国家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不论其财政体制如何设计,都很难保证其通过市场经济体制提取的税收能真正服务于公共目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与民众和社会最贴近的公共权力,这一国家属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以服务社会为中心进行财源组织和分配的财政,即公共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