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要使这一制度平台发挥作用,还需要建立一些具体的机制破解下列难题,这些难题如果解决不好,预算约束机制的防腐反腐功能就会被消解。其一是如何控制政府预算外收支?其二是如何将政府收入尽可能税式化?其三是如何确保政府预算的信息与政府活动信息相对应?其四是如何减少预算监督的盲点?因为,预算外收支的存在就表明有不受严格监督的政府取财和用财行为,也就有不受严格监督的公权力活动,这样,通过规制预算来规制政府行为,进而预防腐败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而政府收入的税式化和预算内化,尽可能减少政府非税收入,降低预算外收入的比例,直至将其完全归并为预算内收入,则是进一步夯实公民监督政府收支行为及其职能活动的合法性基础的必要步骤。因为,在税、费、国债和投资性收入等几种政府收入形式中,税收是最能表白政府应对社会承担义务、政府行为应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而如果政府在编制预算时所列职能活动事由是虚构的、笼统的,那么这些部门在动用预算时就可能偏离原目的去做别的事,只要虚开与预算编制时所列活动相关的支出票据就可以套取预算。如此,监督政府预算也不能收到防控腐败的实效。中国台湾地区陈水扁“政府”的洗钱案就是此类腐败的典型。
三、公共预算失规与腐败滋生的关联
(一)直接以腐败形式出现的预算失规现象
有相当数量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直接攫取、侵吞公共财政资金,这类腐败形式主要包括:虚假报销、冒领、套取资金;不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公款私存(包括帐外存款和公款转移)、公房私租、违规收费;超范围支出和违规列支费用等等。其中,发生公款私存类违规部门多达19个,占全部受审计部门数的38。8%,违规资金25190。18万元;扩大开支范围或超范围支出的违归规部门同样是19个,违规资金14329。66万元;违规列支费用的部门12个,占全部受审计部门数的24。5%,违规资金6376。38万元。有的违规情节严重亵渎职业道德,如水利部采取报销假发票等方式虚列支出,套取移民资金。
(二)存在大量孵化腐败行为的预算失规现象
1。预算失规问题具有普遍性。接受审计的49个部门,再加上由财政部负责审计的审计署,均发现有不同程度的预算违规行为,无一幸免。其中,财政部、水利部、广电总局、税务总局、教育部等单位的各类预算违规金额较大,均在10亿元以上。
2。预算意识差,预算没有真正成为各部门支出和执行公务的刚性依据。可以说从预算编制、预算收入入库,到预算支出和预算监管诸环节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中,不纳入预算管理、虚报预算、不细化预算、预算收入(含非税收入)不上缴、挪用预算和公款现象较为严重,合计发生违规金额177亿6800万元,占全部审计违规金额的70。6%。其中,发生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违规部门多达30个,占全部受审计部门数的61。2%,违规资金高达507047.83万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甚至有2055万元捐款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虚报预算、不细化预算的部门有16个,违规资金高达900753.4万元,仅教育部就有714200万元的预算不细化;预算收入(含非税收入)不上缴的部门有7个,违规资金高达337476.49万元,仅广电总局就有304686万元财政非税收入不上缴;挪用预算、公款和自行调整公款用途的部门有26个,占全部受审计部门数的53%,违规资金31586。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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