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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信访”的误区及其出路
www.fjsen.com?2009-12-29 08:24? 刘彦辉?来源:光明日报    我来说两句

目前,造成“涉法信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院的角度看,原因无非有两个:其一,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差错,有时甚至还有个别司法者的违法乱纪问题;其二,当事人无理信访。当然当事人无理信访只是法院的或者中立的第三人的立场,绝不可能是当事人的立场,当事人信访时肯定认为自己有理。我们反对“涉法信访”,只是因为它在法律程序之外解决纠纷,这会导致法治的破坏。我们并不反对当事人争取权利救济、实现正义,只不过所有救济的手段都必须在法律程序的界限之内。在法院系统内存在二审、再审、申诉等法律程序,这些程序都是为确保一审的正确性而设立的。当事人可能会认为这些程序都是法院内部的监督程序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那么在法院系统之外国家也设置了法律程序上的救济手段:其一是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对法院处理的司法结果不服,有权到检察机关提请对法院的处理进行审查;其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也不服,或者不宜由检察机关监督时(如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对法院的处理进行审查。可能有极个别的当事人使用了所有的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然不服,心中仍有他自己的正义原则,但个人的正义原则可能会与法律的、社会的正义原则不一致,一个法治社会能够实现的正义只能是法律上的正义,而绝非每个人心中自己的正义。法治社会不应该为了实现个别人心目中自己的所谓正义而破坏法治,而应当把一切关于正义(主要指权利救济)的判断都纳入到法律程序的框架之内,至少我们的社会不应该鼓励当事人到法律程序之外去寻找救济手段,哪怕是变相的鼓励也不应该。

当下的法治发展正在从注重形式正义的形式法阶段和注重实质正义的实质法阶段向注重程序正义的程序法阶段迈进。我们应当引导民众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依法行使救济权利和表达民意,促使民众重视程序并积极利用程序进行维权。为了更好地解决大量的“涉法信访”、非正常上访,为了更好地在法律程序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手段,确保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得到充分重视和及时解决,应当尽快完善人民检察院及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的裁决进行监督的可操作性程序。在强化司法救济和司法权威的过程中逐渐消解“涉法信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信访秩序,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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