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以“通俗教育”和“平民教育”为主体的社会教育经过萌生和发展阶段,确立了其行政地位,并形成一些成文的规章制度,为社会教育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就意识到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并视其为“立国之本”,制定了有关社会教育行政、经费、法规等方面的政策文件,使得社会教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
1、确立社会教育的行政体制。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设立中华民国大学院为全国教育行政及研究学术的最高机关。大学院设大学委员会、国立学术机关、教育行政处、专门委员会等部。社会教育分属于教育行政处下的社会教育处及图书馆组。1928年6月,国民政府又重新修订了大学院组织法,将其下设变更为秘书处、总务处、高等教育处、普通教育处、社会教育处和文化教育处六个部门,主要由社会教育处来领导和管理全国社会教育事宜。到1928年底,国民政府废止了大学院制度,重新恢复教育部,下设总务司、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蒙藏教育司和编审处。经几次修订,1935年正式颁布《教育部组织法》,其中规定:社会教育统归社会教育司主管,其管理事项包括:①关于民众教育及识字运动各事项;②关于补习教育事项;③关于低能及残疾者之教育事项;④关于美化教育事项;⑤关于公共体育事项;⑥关于图书馆及保存文献事项;⑦关于其他社会教育事项等七项内容。(蒋建白、吕海澜著:《中国社会教育行政》,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59页)1935年2月,在教育部规定的各司分科规程中,规定社会教育司下设置第一科和第二科,行政职责的分工更为详实。至此,中央社会教育行政机构的组成大略完成,在组织与建制方面比以前更加健全和完备,社会教育的行政职能分工也更为具体和明确。
对于全国省一级的社会教育行政机构,在大学院时期,国民政府把全国划分为若干大学区,1928年修正的《大学区组织条例》中规定:“大学区得设高等教育处、普通教育处、扩充教育处”,社会教育的事宜归扩充教育处办理。1929年,经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议决,停止大学区制恢复教育厅制,各省在教育厅下分设四科,社会教育归第三科管理。1931年,教育部训令各省市教育厅,一律设置掌管社会教育的专科,各县教育局斟酌经费情形,于该局内设置专科,或指定专员,掌管社会教育事务。另外,国民政府还召开民众教育专家会议,对社会教育加以完善。1933年在民众教育专家会议上,明确规定民众教育馆是社会教育的中心机关,实施综合的社会教育事业,民众学校、职业补习学校、民众教育馆,为各地方最低限度的社会教育设施,这种以简代繁的政策,很适合各地方社会教育行政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