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最近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12种事项,应当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或者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方可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前移了监督关口,强化了事前把关,对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具有重要作用。
选准人用好人,既要不拘一格,更要严守规矩。办法规定的12种报告事项,如果把关不严,往往容易让人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有的还会以种种理由突破有关规定,甚至借机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比如,《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有的地方就随意扩大“特殊需要”的人员范围,规避民主推荐程序,使一些民意基础比较差的人得以提拔重用。再比如,《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有的单位就随意放宽干部任职资格条件,甚至以此为由破格提拔领导干部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又比如,有的主要领导干部在机构变动或者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拿职位送人情,甚至借机“卖官”牟利。凡此种种,在广大干部群众中产生极坏影响,严重损害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要为选人用人安装“过滤器”,防止有人利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特例搞“猫腻”。
严格执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各项规定,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条重要纪律,是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对需要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事项,要全面报告、及时报告、如实报告,不遗漏、不隐瞒、不作假。另一方面,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有关事项,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核,确保作出的批复、回复的意见符合政策规定,切实把好干部队伍的入口关,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对不按照规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追究相关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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