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证明,权力与权利物化作用的最终点都是表现在物权的所有、用益和担保上。社会主义私有物权的本质就是建立在劳动产权基础上的私有财产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私有物权能够得到最充分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最充分的保护物权的私人占有。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证明,权力与权利物化作用的最终点都是表现在物权的所有、用益和担保上。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基本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的实施,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允许物权的私人占有、集体占有、国家占有;国家保障私人占有、集体占有、国家占有物权的法理地位,并且鼓励一切市场主体发展的权利。目前在老企业搬迁、国有企业进行调整、城乡拆迁等领域贯彻实施《物权法》的实践中,出现了若干理解方面的问题。特别是2010年5月国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在不可避免出现拆迁的大潮中,如何依法拆迁、依法行政,考验着决策者执政为民的水平,迫切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予理论上的回答,这是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伟大历史使命。
一、社会主义私有物权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从来都认为,物权的私人占有是同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经济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以私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制度毫无节制的放纵了以追求剩余价值为根本目标的市场主体发展的权利,这是一种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必然会走向它的反面,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由此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成了必然趋势,因为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
在社会主义形态下,以物权的集体占有、国家占有为主导的经济制度允不允许物权的私人占有,并且促使私人占有物权也拥有发展的权利呢?这是长期社会主义实践所遇到的首要问题。
社会主义私有物权的本质就是建立在劳动产权基础上的私有财产权。正是有了这种对社会主义私有物权的本质的认识,才能促使我们对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有一个更深的认识。一个经济社会制度的好坏应该以人民能否接受为标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建立的经济社会制度最终还是靠人民来选择,如果经济社会制度能够为人民带来更大的利益、更多的财富,人民就会拥护这个制度;如果经济社会制度不能够为人民带来利益财富和保护这些利益财富,人民就会抛弃它;如果一个经济社会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弊病时,必须与时俱进,进行改革,不改革只有失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是党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不断提升对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制度的认识水平,坚持与时俱进进行伟大理论创新取得的巨大成果。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有物权的发展是同财产权连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建立在合法劳动基础上的财产权,称之为劳动产权,由此劳动产权衍生出来的物权的私人占有,在制度的保护下得到了发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属于私有物权范畴内的价值总量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2009年末统计,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为264761亿元,相当于同年全国GDP335353亿元的78.9%;全年上市公司通过境内市场累计筹资3653亿元,比上年增加1255亿元;全年发行非上市公司企业债券4252亿元;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4612亿元;城镇家庭住宅私有产权率达到71.2%,而改革开放前,城镇家庭住宅私有产权率几乎为零。社会主义私有物权的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这里特别重要的是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发展,成为研究社会主义私有物权发展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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