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天于10月19日结束。建立服务型政府几年前中央就提出来了,并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目标写进有关文件里。虽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确实推行了一些便民措施,然而客观而言,服务型政府还停留在口号和理念阶段,真正按服务型政府要求去行事和运作的政府还比较少,尤其是将服务型政府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将政府服务固定为法律上的义务,使政府服务成为一种约束的就更少。因此,此番湖南启动立法程序,尝试以地方法规形式,在省级层面对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探索以法制手段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可谓开了一个好头。
什么是服务型政府?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以民众为中心、而不是以政府自身为中心的政府,换言之,政府的所作所为,都要体现为民众服务的理念,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民众的角度说,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提供良好的服务。这乃是现代政府的本质。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就需要改变目前政府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从以前的为“官”服务转变到现在的为“民”服务,以为“民”服务的好坏多寡作为衡量一个政府是否称职的标准。这实际上就是从统治向治理转变。统治意味着“你”必须服从“我”,而治理的含义是“我”必须服务于“你”。
既然在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要求下,政府和民众的角色被转换了,不再是以前的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而是类似于市场中的雇员和顾客的关系,那么,顾客需要什么样的服务,雇员提供的服务是否合乎顾客的要求和口味,其评价权就掌握在顾客手上,并形成一种制度化的评价机制。只有这样,顾客的评价权才能发挥作用。
过去几年,之所以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薄弱,包括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等在内的民生问题突出,并不是因为国家财政没有增长,主要是制度供给没有跟进,社会管理特别是公共服务的制度供给、政策设计,没有及时把更多的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涵盖进来。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既有为民服务的意愿,也有这种能力,但就是没有把这种意愿和能力制度化为政府的强制要求,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均等、便捷的公共服务。
在一些政府官员看来,“我”可以为“你”做好事,但做好事的权力只能垄断在“我”手里,而且,“你”还不应该对此说三道四,提出什么意见和要求。所以,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在制定具体的公共政策,提供具体的公共服务时,并不去征询当地民众的意见,而是按照政府的意愿去分配。此种做法好不好?比起无视百姓的利益来,当然是一种进步,但它实际上还是传统的恩赐思想,与现代政府的公共治理观念其实还差了一大截,后者要求的是政府对公民的服务,必须要有公民的参与,且这是政府的基本职责,百姓无须对此感恩戴德;反之,若做得不好,还需要对政府问责。
强调这点还在于,民众是个集合概念,不同的民众,所需要的政府服务是不同的。所以,只有民众集体参与进来,对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品头论足”,行使批评或建议之权利,才能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形成最大的交集,取得最大的效果。
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再像过去一样“关门”立法,而应该“开门”立法。不管政府所立之法或制定的政策,与民众是否有必然的直接的切实的厉害关系,都必须让民众充分参与进来,允许他们讨论、批评和监督,广泛吸纳各种意见和建议。这才是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所以,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广泛问计于民。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主体利益日益多元化,普通民众缺乏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渠道,以及政府立法的透明度也有待提高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和参与机制,向政府表达民众的意愿和诉求,以实现立法的公正价值。这是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到的。
- 2010-10-28公共政策应避免“快餐化”
- 2010-10-26新论参考:以“非均衡”战略推进小城镇建设
- 2010-10-26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标是如何确定的?
- 2010-10-26加快培育和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包括哪些?
- 2010-10-26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