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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期待“问责党委领导”的效力
www.fjsen.com?2011-03-24 16:35?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问责不仅要对渎职官员进行惩罚,也应要求党委政府对民意有所回应。这是提升问责主体的意义所在

日前,《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此外,问责办法的亮点还有“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替代,“不作为领导”也要问责,以及弄虚作假从重问责等。可以说,上述严格规定,是问责制实施以来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必将更好地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建立健全问责制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问责党委领导,促使各级党委领导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以充分发挥问责体制的效力。

从党政领导问责制实施以来的情况看,虽然在一些重大事件的问责中,有党委主要领导被免职的案例——例如,在江西宜黄县“9·10”拆迁自焚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被免职——但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还是对行政官员问责,政府或部门“一把手”被免或被责令辞职的比较多,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在现有的决策体系里,党委处于关键的地位,各级党委领导,特别是党委主要领导,对一个地区或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其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

当前,有的地方实行的问责制,还多半停留在有一事问一事、出一事责一事的层面上,有时甚至是为“平民愤”而去问责,对问责制的认识显然存有误区。问责的根本目的,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为人民谋利益。这就决定了问责是一个责任体系,党委、政府及其官员在其中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道德伦理责任;这也意味着,问责不仅要对渎职官员进行惩罚,也应要求党委政府对民意有所回应。这是问责制的精髓所在,也是提升问责主体的意义所在。

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担职责,就该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促使各级党委领导时时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和责任所系,严格约束自己,带头遵纪守法,审慎决策,善用权、用好权。

对各级官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值得欣喜的是,问责党委领导已逐渐在一些地方成为共识,继北京后,广东、重庆等地也将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不过,为了使问责制发挥更大作用,还需要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强化舆论监督,培育问责制的制度文化。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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