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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政府罪:老虎的屁股摸不得
www.fjnet.cn?2009-04-22 11:03? ?来源:    我来说两句

  2007年和2008年,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网上发帖举报征地问题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重审后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4月20日 《京华时报》)   

  吴保全因发帖获罪,而他的罪名是“诽谤政府罪”。但是我国《刑法》第246条对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定义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于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换言之,诽谤罪在我国只可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不知一审法院在给吴保全定下的“诽谤政府罪”出自哪部法律。  

  吴保全,其实并非鄂尔多斯征地事件中的当事人,而是从真正的当事人康树林口中得知,“农村老家被政府强行征地,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村民们苦诉无门。”在康不会上网的情况下,而吴的发帖行为更多的表现是一种代言。   

  在给吴招来10天拘留处罚的帖子里,披露的事件详情是:“鄂尔多斯市郊哈巴格希村和邻近的寨子塔村,5万多亩土地被强行征收,政府以最低250元/亩的低价征收,以最高82万元/亩的高价拍卖。而给农民的承诺,没有完全兑现。”  

  在吴出释后的自行调查中,他发现第一个帖子还远远没有说够,“鄂市以建设鄂市市府所在地东胜区的康巴什新区为名征地,共征地约48000亩,只有内蒙古自治区的批准文件,而没有国务院的红头文件,其合法性还在争议中。”而这第二个帖子便招来他的两年的牢狱之灾。  

  从吴的行为中可以看出,他的动机并非要捏造事实发布帖子去和政府对着干,而出于一个普通公民的良知与责任感,去探寻事件的真相。同时,做作为个人来讲,吴并不可能去全面了解康巴什新区的开发的详细情况,他没有这么多的时间与财力。而吴的这种代言行为,一是体现了一个现代社会下国家公民应有的责任感与公民行动意识,二是起到一个引起关注的效果,作为“苦诉无门”的当地村民来讲,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吸引媒体或者上级政府部门的关注,最终依靠媒体和上级政府的力量去为这些村民说话。  

  如果吴果真是在捏造事实,那么政府首先应当做的是去介入调查,将康巴什新区的开发的详细情况,全面的向公众公布,尤其要向此次事件中向吴“大吐苦水”的当地村民去做诚恳的解释。相信在事实面前,任何的诽谤都是不功自破的,而公众的雪亮的眼镜自会明断。   

  而吴保全发帖获罪事件真正的影响,并不仅仅是当地法院所说的“给个人及本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社会发展秩序”。而是这种“诽谤政府罪”堵塞了言论的渠道,使民众以后不在敢向政府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在敢把自己所见、所听、所遇的不平事向政府诉说,因为仅就个人来讲,公民个人是不可能做到全面与精确的。  

  而善治的政府,应该给公民提供一个表达利益诉求和个人意见的平台,同时在并非出于恶意的情况下,他们不会担心因言论而获罪。倘若,政府在面对公众的揭露或批评时,动不动就祭起“诽谤政府罪”的保护盾牌,那么最终只会造成政府的不受监督,行政权力的滥用,以及政府与民众互动渠道的堵塞,最终将不利于社会的真正和谐与发展。而正是为什么要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明确给予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评论权的真正内涵。(王海越)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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