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对《在限价房问题上,我向茅于轼先生道歉》的回应,旅美学者薛涌昨天在《东方早报》发表《我们应从经适房丑闻中学到什么》一文。
读罢全文,我觉得薛涌先生要学的“市场经济加民主建设”式的经济适用房,应该在美国的长岛、德国的杜塞尔多夫、丹麦的哥本哈根,或者日本、新加坡,最不济也应该是香港。缘何这般理解?可能是因为薛涌先生对中国当前的住房公共政策知之甚少,或者说还没有搞清楚。
首先,那些“已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成功国家”的经适房政策(姑且给它一个统一的中国名字),还难以适应我们的水土。要知道经适房的最大要义就是体现对“公民居住权的最大尊重和关照”。这样的尊重和关照,完全基于人口在城市间的迁徙自由,而在中国,公民居住权很大程度上画地为牢,由其所在地的户籍管理决定。正因中西方居住价值观和原生态的截然不同,才派生出最需要经适房的低收入人群拿不到号,住不上房,进而出现了让穷人愤怒的武汉经适房“六连号”造假事件。可见,薛先生那种“市场经济加民主建设”的自由经适房政策,如果缺了强有力的公平监督,不仅会让那些舞弊者“跑得了和尚跑得了庙”,而且会让原本分给穷人的房子都会“洗白”,摇身一变为富人的不动产。
更应看到的是,在现有经适房设置的户籍门槛下,那些在“非户籍地”务工的几千万农民工,那些在另一座城市打工的蓝领,别说能买得上经适房,就连排号的资格都没有。打个简单比方:假如一位“海归”要回国服务,且收入条件合乎申请经适房条件,是在上海申请经适房呢?还是在北京申请经适房?抑或是第三城?因为按政策规定,假如他有户口的话,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可见,要让那些低收入人群住得上经适房,别动不动就把这项公共政策与“推动民主建设联系起来”,而是应先实现公民的迁徙权自由。否则,就会像江苏籍农民女工李影那样,在拿到上海户口得知自己能买经适房后喜极而泣。
其次是薛先生希望“让地方社会在管理经济适用房方面享受更多自治权力”。我以为,这个“自治权力”的下放比强调“西方式民主”更可怕。因为当前来看,“地方社会”自治权力的发育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这种自治权力往往由基层政府代行。那么,基层政府的表现如何呢?结果表明,无论是郑州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在经适房用地上的不当言论,还是武汉经济适用房的摇号藏假,都表明他们在经适房分配上容易监督失察。否则,怎能出现武汉那6位申购造假户能“过五关”,顺利地通过居委会、街道、公安、民政、国土房产等多个关口,完成上下勾连、左右逢源的“集团化”造假。
第三是薛涌先生希望那些承建经济适用房的公司也能获得利润,依据是“西方许多国家承建经适房的公司也都有利润”。这同样表明薛涌先生对中国住房公共政策的一知半解。实际上,国内经适房不完全像欧美那样是“公共产品”,而是“政策性产品”,尤其是住房保障纳入4万亿扩大内需计划后,其功能更属“政策性投资产品”。也就是说,这些来自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合并的投资,不是某一笔募集来的公共或社会基金,而是纳税人不分地域的住房公共基金汇集。因此,承担经适房开发的国有房地产企业,完全有义务、有责任在“零利润”基础上开发。即便想得到少许保本利润,其账目也应向社会公开,实现“专账专管”。否则,经适房建设到达高峰期时,如果国字号开发企业“两头拿”的话,不知道又要曝出多少公共丑闻。这一点,我倒建议薛涌先生学学新加坡的公屋政策,其中央集权制度倒值得我们学习。
至于薛涌先生希望经适房能依靠更多的“社区自治”来完成申购人的资格审核和认证,其本意是好的,但同样与中国的社区制度有很大差别。眼下,经适房的初级申请材料都由具有鲜明政府特色的居委会和街道审核。因此,也无法像西方国家那样,依靠社区自治组织或第三方来完成申购人的甄别。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落后,也不很难让经适房的申请和退出机制能够一目了然。
当前的现实是,各地兴建经适房的速度都在加快,大有赶工期的冲动,加上监管面临较高成本,所以建议今后还是以相对公平且容易操作的廉租房制度取而代之为好。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项政策的好坏,首先是执行过程中的简便和可控,且对自己的土壤适应,而不是一股脑儿地照搬照抄。我倒希望关注此问题的海内外人士,能像解剖麻雀那样,亲自选择类似经适房那样的“民生产品”实践一次,而不是隔洋感叹,犯“中西通吃”的毛病。
(作者系《中国房地产报》副总编辑兼执行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