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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不可以为“黑社会”辩护?
www.fjnet.cn?2009-11-14 09:49? 熊培云?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我们常说,在一个开放社会里人们有“不说”的消极自由,也有“说不”的积极自由。“说不”的自由,可以理解为“说好”与“说坏”的自由。而这种“说好”的自由,作为一种为自己或者他人辩护的自由,从本质上说,就是社会有自我辩护与相互辩护的权利。

令人叹息的是,律师被当做“辩护人同党”的事情在今日中国并不鲜见。一些律师只是尽着自己的职业本分做事,却成了有罪的人。在不同的条件下,他们分别受到民意与官意的狙击。法学界早已注意到,现在许多刑事案,一般律师都不敢接。

法官必须独立断案,否则将形同虚设;同样,律师办案也不应该受到官意与民意的干扰。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微茨为主张“为辩护人辩护”,曾经打过一个有趣的比方:“有时你得提醒公众,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告辩护律师并没有犯罪,正像产科医生自己并没有生孩子一样,犯罪的只是他们的委托人。”更何况,他们的委托人又何尝都是罪犯呢?

倘使我们承认相较警察权、检察权与审判权而言,辩护权只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就不难发现网民对辩护律师的狙击用错了方向——民意纠正的,本该是权力的运行,而非权利的行使。关于前者,与中国制定“律师伪证罪”不同的是,各国刑法一般都有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规定,包括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又见“民愤极大”,审判没有开始似乎就结束了。这样的场面,难免让人想起封闭年代在广场上受刑的人民公敌。这种示众式刑罚遍布人类历史,更多是为了权力训诫社会而设,绞刑架下也因此吊着无以计数的替罪羊与儆猴鸡。然而,今日中国正在走向开放社会,开放社会只有公民,而没有人民公敌。因此,法之正义必须从广场回到法庭。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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