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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案判决畸轻不利维护社会公正
www.fjnet.cn?2009-12-03 15:4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来说两句

陕西高中生徐梗荣猝死公安局案,11月24日在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并于当晚宣判: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6个月。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民警李红卫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李红卫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形下对高中生徐梗荣进行刑讯逼供,并致其死亡,犯罪性质与社会影响均极其恶劣,三人分别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6个月及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这样的判决显然畸轻。法庭认为三被告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但是相关领导并未要求其对徐梗荣进行刑讯逼供;参与审讯民警较多或是事实,但是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仅此三人,所以谈不上是“责任分散”;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但是这与其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赵朔等人的刑讯逼供,徐梗荣并不会因为此病死在县公安局内。至于“各被告人尚能认罪”,并不是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所以说,三被告人并无可以被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畸轻判决法律依据不足。

事实上,三名被告人不但不应被从轻处罚,反而应当被依法从重判决。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司法人员实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判处最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上述案件三名被告人均为司法工作人员,均对被害人实行了刑讯逼供且致人死亡,所以理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量罪定刑。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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