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武汉晚报》报道: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一栋三层楼房,却被定性为“违章建筑”,不知道这栋违章建筑是如何由一块砖头而成长为三层楼房的?换句话说就是,如果真正是违章建筑,那为什么在这栋楼房存在的若干岁月中没有“违章”,到了拆迁的时候却成了“违章”?“违章”是块狗皮膏药,想贴哪就贴哪吗?
央视新闻节目中说唐为抗拒“暴力拆迁”而自焚,那么,到底是城管“暴力拆迁”还是居民“暴力抗法”?暴力这个词,有时候其实也是一块违法的遮羞布,往谁头上一摁,你就成了违法。这就好比文革时代的“投机倒把”或者“四类分子”一样,往你头上一摁,万事大吉,你可就要跟着倒霉了,他原意怎么处理你侮辱你打击你报复你,那就成了对方砍切的对象。所谓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是也。回到自焚“暴力抗法”说,历数万千新闻事件,恐怕还真的难以见到自焚也是暴力抗法的一种,自焚而亡者没有对谁强加过暴力,更没有拿打火机当杀人工具,她只是一个暴力拆迁面前的弱者,一个女人,一个为争取拆迁中的权益而自焚的女人,又是如何对强制拆迁者行使的暴力?
法制社会应当首重法律,无论管钉子户违建户多么难缠多么刁民多么无理,总有比自焚更好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总有让其接受的补偿方案。有人指责拆迁户是在向拆迁方“要挟”,漫天要价。而法律是做什么的?不就是处理这种人民内部矛盾的吗?不就是维护公民权益的吗?不就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吗?你漫天要价,那好,拆迁方拿出法律依据,让法律部门来执行,本着维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来为拆迁户维权,被拆迁者又怎么可能自焚呢?
拆迁户自焚的时候,法律在哪里?唐在自焚的时候,有消防车在旁边,自焚之火燃烧的时候,有水龙向其身上灭火,但已经为时晚矣。一个活生生的人,能经受几秒烈火的焚烧?这说明“暴力拆迁”者早已经预料到如此严重的后果,既然如此,那又为什么不提早拿起法律的武器而和平处理这起拆迁事件呢?
“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这是逯氏名言,然而,老百姓的利益又是谁的利益呢?“三个代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告诉我们,党和政府没有自己的私利,所代表的只能是老百姓的利益。维护被拆迁者的利益,应当成为法律首先维护的对象,房地产商的利益则应当成为当然的次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