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机和摄像机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警具。警察对这种日益轻便的新技术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不仅是参加“集体散步”,就是去找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甚至出席一个会议,你都有可能面临端着相机或摄像机的警察零距离拍摄。警察有权力这样做吗?
也许不少人认为,他们当然有这个权力,利用新技术来维护社会稳定,这体现了警察队伍的先进性。但是,公民社会的进步,往往是从被认为没有问题的地方开始的。公权力的每一个举动,都应该置于严格的审视之下。
首先要讨论的是肖像权。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对肖像权的侵犯就是对人格的侵犯。前些天我在一次群众聚会上看到,当警察把镜头靠近民众时,很多人的本能反应就是愤怒地吼叫:“不要拍我!”这就是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的表现。肖像权不仅包括使用权,也包括摄录权。当一个人没有被合法地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警察没有向他出示合法的侦查或询问凭证时,他有权拒绝别人录制自己的肖像。
新闻记者是否有例外的采访权,一直存在争议。普遍认可的看法是,在新闻事件现场,已经成为新闻要素的人物在媒体上是没有肖像权的。如今摄影摄像器材的改进,让记者丧失了工具上的特权。博客、twitter等自媒体的出现,也让这个话题面临新的挑战。但是我认为,掌握公权力的警察的拍摄行为,不在此讨论范围之内。
其次是警察的取证权。收集证据,既是警察侦破案件的权力,也是他们的工作权利。人们通常也认为,警察的拍摄,是为了保留证据。他们回去之后,可以慢慢回放和分析。但是,不用上警校也应该知道,合法取证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对于没有立案的事情,警察有权收集证据吗?遑论一些根本就不涉嫌违法的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要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才合法有效。按照传统的方式,警察讯问之后,需要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就算当事人说过了,他也可以拒绝签字,因为他有修正自己的表达的权利。此外,他还有沉默的权利。如果是录音,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法庭才会认可,更不用说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显然,录像也在此之列。根据经典的法律解释,未经同意的取证,同样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
警察可以辩解说,和很多公共场所都安装录像设备一样,摄录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那么我要说的是,第一,在公共安全和个体隐私的权衡中,这些设备哪些地方可以安装,哪些地方不能安装,本来就存在争议,对它的突破更应该小心谨慎。第二,现场亲历者都知道,这些固定的设施,和警察当面的拍摄,有着本质的区别。手持相机或摄像机的警察,是活动的摄录装置,具有临时性、主动性和选择性,所起的作用就不止是监控了,还有警告和恐吓。
很多人相信,警察不停地拍照和录像,尤其是对着并非犯罪嫌疑人逐一拍摄,多半并没有什么证据价值,而是把相机和摄影机当作警具使用,给人施加威压。有一些人在现场拿起相机来和警察对拍,就是为了缓解镜头给自己带来的恐惧感。但是,这需要极大的勇气,很多人根本不敢这样做,做了也可能遭到警察的阻止。
在影像学的研究中,拍与被拍就是一种权力关系。警察本身已经被充分赋权,如果再随心所欲地征用影像权,那就等于再叠加一重权力。相应地,媒体和民众有理由依靠影像的力量,对公权力使用者进行监督。众所周知,作为公职人员,官员和警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都应该为舆论监督让步。
我记得这个争论曾经在香港发生过。游行队伍中的人们,反对警察现场拍照;警察则认为,这是必要的安保措施。最后双方的妥协是,警察只能远距离地摄录。换句话说,警察至少要像固定的电子装置一样,让人感觉不到当面威胁。毕竟,免于恐惧的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