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来自深圳的农民工,他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在深圳的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由于常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拒绝给他们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原因是这些工人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给他们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12月8日 中国广播网)
由此看来,河南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无奈,似乎并没有从根本上推动职业病鉴定程序的改进。近日,又传来云南13位民工申请职业病鉴定遭拒后要求开胸验肺的消息,接下来又是深圳这群农民工。悲剧何时能有终点,一时说不清楚。
从某种意义上讲,“开胸验肺”的张海超是幸运的,他的遭遇得到了省委书记批示,并最终获得60多万元的赔偿。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后来者都能这么“幸运”,如果正常的维权渠道不畅通,“开胸验肺”就会和“跳楼讨薪”一样频频出现。在笔者看来,必须加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工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打破农民工维权的法律“玻璃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自证其罪”何其困难!正如有医生指出,“职业病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这些规定的存在,就像给法律安了一道“玻璃门”,劳动者维权时看得见、进不去,一进就碰壁。
揆诸现实,这样的法律“玻璃门”并不少见。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维权程序漫长,已成为当前农民工工伤维权的“拦路虎”。如果将工伤认定程序的三个阶段,完全走一遍平均需要484天,约16.1个月。如此漫长的维权程序,有多少农民工有勇气、有精力一走到底呢?一些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当中,异化成了对劳动者的“苛刻”,和对用工单位的“宽松”,这也是我国资方过于强势,劳方权益经常被侵犯的重要原因。
法律的重要功能是协调社会利益,公平的法律应该让各方平等博弈。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哪些劳动者维权的“玻璃门”,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也提醒立法机构,只有实现开门立法,让社会的各阶层参与立法,才能最终实现“良法之治”。
- 2009-11-05告别“马拉松”维权,我们可以做得更好
- 2009-09-18开胸验肺民工惨胜的非常维权悲剧
- 2009-12-05多少次"开胸验肺"才能制度性纠错
- 2009-11-18法律漏洞不堵,开胸验肺重演?
- 2009-11-17“开胸验肺”只换来“一个人”的胜利
- 2009-10-28从“开胸验肺”到“断指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