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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否“恶意” 谁说了算
www.fjnet.cn?2009-12-25 08:37? 戎国强?来源:钱江晚报    我来说两句

这个“第九条”怪在哪里呢?首先,它规范、制约的对象,实际上不再局限于法院系统已经涉及到法院外部的新闻媒体。再者,它所涉及的某些行为,相关法律其实已有明文规定,比如第一条中的“损害国家安全”,有刑法管着;第三条中“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是自诉案件,是否起诉,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无须“规定”。

第二条中的“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恶意”与否,判定的准绳是什么?没有准绳,由谁说了算?某法院和新闻单位起了纠纷,是由这家法院自己裁判,还是由第三方裁判?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是否健康、正常,事关公共利益,这样的“规定”显然失之粗疏、简单。

还有,“恶意”、“司法权威”、“不良影响”是法律概念吗——最关键、最实质性的问题也许就在这里:这个“规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它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这个“规定”与它所涉及到相关法律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显然它不是一部法律,如果是法律,最高法院也不是立法机构;当然,最高法院有权制订司法解释,但这个规定显然也不是关于哪一部法律的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法院出台这样一个跟法律沾着边但又不是法律的“规定”出来,到底希望它产生什么作用呢?这些年来司法腐败严重,大大小小的法官落马司空见惯,就难怪人们怀疑这个规定是不是用来限制舆论监督的。

并不是说新闻对司法的监督不需要改进、完善。如果最高法院对一起具体的“恶意”报道事件开刀,让人心服口服,效果可能会好得多。从总体上看,加强对司法的新闻监督,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来说是更急迫、更重要的。

新闻监督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涉及新闻与社会舆论以及行政领导等各方力量的互相作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多边”关系,事关社会稳定与公平,新闻对司法实践的监督肯定需要慎重行事。如果新闻监督与司法机关能在法律健全的前提下形成良性互动,那是社会之福。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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