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火拼”的困惑,中国教育如何求解
我国教育近期来最让人感慨的莫过于那些老师和学生(或家长)的“火拼”事件:广东佛山某职业技术学校蔡老师劝阻学生打架被刺身亡;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班主任秦老师被女家长殴打致流产;山东临朐县五井中学学生疑被老师罚站而冻死……更多没有曝光的类似悲剧还在全国各地的学校频频上演。大家都很纳闷:老师和学生及其家长本是温馨如亲戚般的关系,如今怎么会屡屡“火拼”呢?
除去某些深层的原因,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法规恐怕是导致“师生火拼”的直接原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二十五条应该是第二十一条的补充。可第二十五条并没有明确“管教”的具体含义,对父母拒绝配合管教的情况也没有具体措施,将学生送专门学校教育更不现实,实际上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补充措施空洞无力,看似很美好的第二十一条法规实质上就成了“禁止教师行使批评教育权”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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