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1月4日《广州日报》)
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总是在不经意间遭到了“不明身份”的人的侵犯,这似乎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种特征。最典型的,就是人们会经常收到一些房产中介、保险公司中介以及高校招生中介等机构莫名其妙的短信、电话等等。每逢此时,人们便忍不住追问:到底是谁泄露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怎能让其一再超脱于刑罚以外?
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判决,无疑令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被保护,充满了期待。但是,“首例侵犯公民信息案”是不是就意味着开启了刑责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这种罪行的先河呢?
笔者的答案并不是很乐观。因为本案中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公民”,并不是一般公民,而全部都是官员。在这些官员的电话等个人信息被出售,并有人因此而遭到诈骗之前,已经有太多的电话诈骗案发生过了,这些诈骗案当然也有很多被破获过,向骗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也并非不能查究。但遗憾的是,公众所期待的“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却一直迟迟没有产生,直到本案。这就不免给人留下法律保护也搞“官本位”的感觉。
其次,被刑责的周建平属于调查机构成员,而调查机构只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三大环节之一,而对于另外两个重要环节——搜索引擎和通信公司,相关法律似乎尚未开启问责的先河。对于前者,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要求搜索引擎承担辨别义务,姑且不论。但对于后者,尽管通信公司“内鬼”频出,却至今未见有哪位责任人遭到过相关法律的惩处。
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受侵犯,在强化相关法律的同时,必须从源头上强化责任追究,不能因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太过普遍而“法不责众”,也不应该只是环节上的胜利。换而言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案”并不具有破冰意义,对其依旧需要谨慎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