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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邮政法》
●主要内容:历经10年修订而成的新版《邮政法》在2009年4月24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其核心内容就是保障和规范公众享受邮政普遍服务。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明确规定了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补充完善了安全监管的职责、制度和措施;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等。
新修订的《邮政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新修订的《邮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条款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新修订的《邮政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信息。
新修订的《邮政法》在第五章对损失赔偿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普遍服务业务的邮件也区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原则。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非保价给据邮件和挂号信件的丢失、损毁的赔偿,新修订的《邮政法》在明确限额赔偿的同时,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
●维权亮点:新修订的《邮政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的宗旨之一,并将其贯穿始终。该法建立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和监督制度,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包括快递企业、快递业务、快件的法律地位。适应邮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权责明确、职能统一的邮政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提高了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需要,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邮政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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