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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包括十章六十四条。《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条例》规定,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条例》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维权亮点:《条例》作为《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进一步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证了《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条例》从制度上改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对于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意义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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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2009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六十九条。《办法》就禁止销售的食品、流通许可、食品广告、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检验与复检、票证与档案记录、信息公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与罚则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13种食品,并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应报告。《办法》还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维权亮点:《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对以《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经营户自律措施提升为强制性规定,强化市场开办者的责任,赋予工商机关更大的执法权,体现了人性化的执法原则,对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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