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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敲诈开发商”说到“敲诈政府罪”
www.fjnet.cn?2010-03-18 08:39? 羽戈?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这么明晰的案情与法理,检方难道看不透?恐怕其中别有隐情存焉。本来应该依法收回被征之地的使用权,还权于民,地方政府却不作为,这与检方的过度作为可成对照。这是此类征地案件急剧恶化的症结所在。

既然说到政府,不妨引申一下。这两年有一个罪名令民众振聋发聩,令维权者谈虎色变,名曰“敲诈政府罪”。而本案所涉罪名也是敲诈,不过对象乃是开发商。敲诈勒索罪出自《刑法》第274条。同样被敲诈,开发商与政府可否类比?

事实上,敲诈政府罪是一个伪罪名,因为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政府哪来的人身权呢,这就像诽谤政府罪,同样不能成立,因为政府并无名誉权可言。质言之,你可以敲诈、诽谤某个具体的政府官员,因他们有人身权和名誉权,却无法敲诈、诽谤政府。将政府官员与政府混为一谈,某些政府官员动辄就宣称代表政府云云,实为一厢情愿,强取豪夺,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伤害,更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混淆黑白。

说到底,当开发商成为敲诈勒索罪犯罪的对象,也许表明了开发商与村民之间既存的强弱关系在一瞬间发生颠倒,或者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还在司法权的正常操纵与救济之下;然而,设若政府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则意味公权力真成了老虎屁股,不但摸不得,而且谈不得,它打碎了法律的界限,令司法脱轨,法治彻底沦为政治的附庸。

最可悲的情形,则是开发商、政府官员和政府沆瀣一气,穿同一条裤子,敲诈其一,则动全身。于是,从敲诈开发商到敲诈政府的距离,便只有一步之遥。

(作者系青年学者)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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