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山少林寺在方便面、咖啡等商品上申请商标“少林药局”一案终有结果,26日,市一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定方便面等商品不宜使用“少林药局”商标。(4月27日《京华时报》)
看上去很坚守正统、保护产权的一场戏,却偏偏被少林寺演绎得有失正经。如果你知道“少林药局”有700多年的历史,如果你知道历史上的“少林药局”曾有治疗各病秘方百余方,当面对贴满了“少林药局”的方便面、咖啡、茶以及盒饭等等时,你会不会心动之下乐于一试?嵩山少林的举动,其实饱含“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意蕴,明里注册商标保护历史、弘扬少林传统文化,暗地里则是以历史为注,纷纷争争直取利益所处。
“少林药局”商标案早已由来甚久。2004年少林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商品委经过审查,通过药品、沐浴两类申请,但拒绝了食品使用“少林药局”商标的请求。接下来就是围绕“食品商标”展开的纠缠了:2006年9月被驳回后,少林寺提出重审申请;2009年8月再遭驳回,干脆提起诉讼,直至再败。而法律依据“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则白纸黑字,少林寺的不屈和抗争,说穿了只不过是意图拓展“少林药局”的业务范围。既然商标注册已成、保护文化的目的已达,若真的是清心寡欲,又何必斤斤计较呢?
有一个重要的细节是,方便面、盒饭等自然没有相应的药物功效,而署上“少林药局”的大名,则会对群众的消费心理产生倾向性影响。至于少林寺方面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思路,不易导致消费者认为商品具有药效”的逻辑,则有站不住脚的嫌疑。其一,并不是人人能看懂其思路独特在何处;其二,不看新闻、不看历史的消费者或被蒙蔽;其三,基于常识的普通观念里,包装袋带个“药”字就截然不同了,市场肯定好于无“药”袋。
诚然,面对全球抢注“少林”商标的窘境,嵩山少林的反应也在情理之中,这也从侧面表现出个人、集体的品牌意识之提高。只是,当寄予着文化情结的商标在私利的狂热下,不惜以司法渠道介入红尘时,它承载的不再是历史的厚重。“少林药局”与其陷在“食品商标”的琢磨研究里,不如退而却步,悉心营造自己昔日的名声和威信。所谓“商标”只是市场经济的外在流露,但如果真的德行并重、乐善好施,将“少林药局”的牌子做得有底气、有口碑,何惧无宣传?更何况,频频见诸媒体报道,“少林药局”早就名满天下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