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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自杀的恶性化趋势
www.fjnet.cn?2010-05-24 09:33? 顾骏?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从2010年3月20日365bet官网:南平市发生凶手在校门外残杀小学生,到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多个孩子被杀,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仅媒体报道的校园凶杀案就有五起。由这些具有“同归于尽”性质的凶杀事件,联系到深圳台资企业富士康员工的“十连跳”和其他各种自杀形式,人们不但震惊于自杀事件的频发,更震惊于自杀的性质在迅速地恶化。

如果自杀本身尚可归结为个人行为,那么自杀率及其变化从来就是一种社会现象,表征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性质和紧张程度。事实上,近几十年里,中国自杀率的明显上升已引起国内外专家的关注,尤其是中国若干重要指标与世界范围普遍指标的偏离,如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农村自杀率高于城市等,更引起持续的关注和深入的探讨。

在社会病理学的意义上,一个巨变中的社会的自杀率上升,基本上属于正常现象。个人因为适应不了生活变化而发生自毁,既反映了个体自身耐受力的有限,也反映了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关系过度紧张,这在不同国家的相似发展阶段中也曾出现过。然而,相对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属于“正常”的自杀率上升,现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的自杀性质的恶性化趋势却是明显不正常,必须加以严重关切的。

检视近年来发生的各种自杀事例,我们很容易发现四种各具特征的类型,顺序排列,可以找到自杀性质变化的明显轨迹。

第一种类型以当前颇具神秘感的深圳富士康员工连续自杀为典型。自杀者无论出于个人身体疲惫、心理焦虑,还是简单模仿,甚至企业请高僧做法事所意喻的神秘因素“作祟”,自杀行为的结果都只指向其个人。如果不强调任何自杀行为本身就是对人类集体生活的“排斥”,内在地具有“决绝于社会”的倾向,那么,这类自杀具有单纯“自毁”的性质,自杀者以此摆脱个人困境,而不一定要向外部世界提出多大的抗争。这类自杀表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虽然存在一定的紧张,但程度相对有限。

第二种类型以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自焚事件为典型。为了抵抗强制的动拆迁,一些市民或村民不惜以自焚这种极其痛苦的自毁形式为代价,维护自己的物权。但正因为其极度痛苦,人们在深切感受到当事人内心绝望的同时,也感受到他们明确表达的意图。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可以从这类自杀中分离出某种明显的抗争性要素,套用人类学的“死给”概念,就是以“死给你看”的方式,表达个人的抗争意愿。尽管这种自杀没有直接损及对立方或社会,但确实反映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紧张程度已相当突出。

第三种类型是个人为了报复有私人过节的他人而采取的殃及相关人的行为,如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一系列“灭门”惨案。尽管行为人不一定在第一时间自我了断,但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如此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因此其强烈的“鱼死网破”、“同归于尽”的意图表露无遗。按照法国古典社会学家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提出的关于自杀的经典定义,即自杀指“任何一桩直接或间接导源于受害者自身主动或被动的行为,且受害者知道这一行为的后果的事件”,这类凶杀也可以归入自杀范畴。只是凶杀者首先意不在自我毁灭,而在于对他人造成的最大的直接伤害,同时也在公众心理和公共秩序等层面上对社会造成间接的损害。虽然这种伤害具有直接的个人指向性,其对个人恩怨的纠结超过了对社会的报复,但因为直接冲撞人类的道德和法律,所以同样反映了个人与社会关系方面存在的严重紧张。

第四种类型就是校园凶杀案,凶手基本上是向着完全无辜、根本不相识的弱小者大开杀戒,其意完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借尽可能多地滥杀幼小来宣泄内心的不满,通过生产轰动效应来向有关方面制造压力。这种具体指向不明的“鱼死网破”是四种自杀类型中最为危险和最为恶劣的,其肆意突破所有文明底线的疯狂代表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极端紧张。

短短几年里,这四种自杀类型渐次出现,个人自杀行为对社会生活的恶性程度存在不断升级的趋势,这至少透露了两个值得警惕的信息。

首先,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整体上陷入日趋严重的紧张状态,原本应该作为个人的支持系统存在的社会,应在个人遇到困难时作为求助对象的社会,现在越来越成为让个人觉得疏离、失望、绝望、愤恨乃至报复的对象,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发生“断裂”。而“断裂”越严重,自杀的频率越高,自杀的恶性程度也越高。

其次,四种恶性程度递增的自杀类型渐次突显还意味着,随着个人与社会关系紧张的压力不断增加,具有不同心理能量和极端行为能力的个体相继发生“断裂式”反应。相对能量低一些、能力差一些的个体首当其冲,先走上自毁的道路;随着压力不断加大,更有心理能量和极端行为能力的个体也开始与社会“断裂”,随着断裂个体的这种能级的提高,其自毁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跟着增强和扩大。所以,从单纯、被动的富士康员工自杀,到为抗击强拆而自焚,到为泄私愤而灭门,再到完全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校园杀幼,自杀恶性程度增加的背后,正是与社会断裂者的心理能级的提高。如果不能及时控制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紧张程度,压力之下发生“断裂”的个体将更多,这些个体的能级也将更高,而他们的自毁行为不管采取什么具体形式,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将更严重。

如果这样的分析和预判能够成立或者至少有些许道理,而我们又确实不希望越来越严重的“断裂”效应发生,那就必须解决当前个人与社会关系过于刚性而易于断裂的现状。其实,无论是规则缺乏条件下的“赢家通吃”导致社会上仇富心态盛行,因表达渠道、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造成弱势者只能采取群访、闹访等做法维权,还是官员面对民众集体下跪却视如无睹,或者面对市民以极端方式维权仍以强硬姿态应对,都是当前个人与社会关系过于刚性的指示器。它们共同指向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原本用于协调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的关系的体制和机制出现失灵乃至缺失。任何一个社会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