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的设立标准关乎娱乐场所的生死。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区,是为了避免娱乐场所扰乱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此乃为民所想、执政为民的实际表现。将设定标准的界定权下放到各设区市文化部门,让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如此规定看似权力下放、从实际出发的善政,其实甚有欠妥之处。
界定权分放至下面行政部门,增加了权力占有者数量,增大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扩宽了腐败滋生的土壤。能开娱乐场所者,非有相当的财力,如果想要做大到一定规模者,必定要能“黑白通吃”,黑白两道都有人“罩着”。设立标准这关是非精心打理不可的,否则娱乐场所的动工都枉然。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掌握着“根据当地实际”界定娱乐场所设立的标准,如此就掌握了是否准许娱乐场所设立主观话语权,笼统的“当地实际”给予了行政官员较自由的裁量权,宽泛的行政裁量权增加了权力寻租,产生腐败的几率。
界定权下放,本是减少权力集中程度的有益尝试,但是在缺乏权力监督的情况下,此举会增加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几率。既然已经走出了界定权下放这一步,在“娱乐场所不能设在居民区”这一点的界定上,为何不更加“结合当地实际”,让民众来界定这是否进入居民区的标准界定。
“娱乐场所不能设在居民区”本是出于娱乐场所扰民之考虑,对于娱乐场所的建立是否扰民,当地的居民更有发言权。这界定权力应该下放到民众手中,让当地的文化行政部门只拥有听取民声、记录民声、顺应民声的权力,让其只是民众利益的执行者而不是决定者。
娱乐场所欲建立,应该把欲建立的地点、规模、营业时间等信息,详尽、真实地告知于附近居民,让附近的居民来决定该娱乐场所是否进入了扰民范围。如果大多民意是同意的,那么文化行政部门才能同意其建立,否则就不能同意该娱乐场所设立。同时,娱乐场所建立后,行政部门必须监督其严格按照事先定下的规模和营业时间营业,以免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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