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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是法治社会的进步
www.fjnet.cn?2010-08-24 09:09? 蔡方华?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23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法修订有几个方面的内容引起了广泛关注,如将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入刑定罪,免除部分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报告义务”,以及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等。公众对刑法修订表现出强烈的兴趣,并表达不同的意见,表明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有了明显的强化和提升。

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最有代表性、也最具进步意义的,当属对部分死刑罪名的取消。我国刑法对死刑的运用历来颇受关注,也引发过很多争论。1979年刑法共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但此后几经修订,死刑罪名越来越多,到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时,死刑罪名已经达到了68种之多。以当下的文明眼光来看,不少的死刑罪名都显得过于严苛。而且,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死刑罪名实际上被长期搁置而名存实亡。刑法修正案拟取消这些死刑罪名,不仅是对法律自身尊严的一种维护,也是对社会文明进程的一种正面回应。

在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里,死刑针对的一般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或者主要针对夺人性命的谋杀罪。但在我国1997年刑法中,却有不少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条款。有一些死刑罪名的设置也带有过去时代的明显烙印,如走私珍贵动物罪、票据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对这些社会危害并不显著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却规定了死刑这样的最高刑罚,这实际上让刑法相关条款难于在现实中运用,也让人感受不到法律对生命的敬畏。这样的刑法内容,与当时的司法观念和立法水平是有着很大关系的。

近年来,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贯彻。严格控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也成为死刑领域一个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准则。死刑制度改革,成为司法领域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内容。但是,司法毕竟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如果法律尤其是刑法本身不能严格控制对死刑的适用,如果死刑的门槛过低、而让人感觉命不值钱,则司法体系再怎么修正,也难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虽然没有像社会预期的那样,拟取消所有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但一次性减少13种死刑罪名,仍然足以令人感到欣慰。法制文明的这种进步,让人体会到现代中国人道主义的分量。

如果站在更具历史纵深的角度去思考,死刑的设置和运用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类自身信念的文化问题和哲学问题。对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死刑,或者,死刑本身是否应该存在,都是对人类自我价值的一种回答。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主要价值诉求,就是对生命至高无上这一观念的庄严确认。在这个价值观念面前,不仅对死刑的娱乐化围观再也没有存身之所,连死刑的合法性本身也存在争论。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以这样的价值体系作为参照,或者说,如果刑法不能很好地体现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它就很难获得牢固的文明地基。

以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来观察我们的死刑制度,就会发现,它仍有很大的改革空间。按照罪刑相适应的理念,死刑作为一种最严酷的刑罚,它只应该被适应于极少数最严重的犯罪行为。现行刑法即便按照最新的修正案做出修订,其死刑罪名的设置也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还应该获得更多的救济渠道。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得到更充分的运用。而死刑制度的最终存废,则会成为未来立法改革中必然面对的课题。对这一问题的充分讨论,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必然指向。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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