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惩治剥夺公民批评权的“人治”?
一些执法人员之所以在某些领导的授意下徇私枉法,也是考虑了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因为如此公然违法执法、执法犯法的行为几乎没有什么成本代价,但其收益却极大,听从了某些主要领导的指示行事,领导就会很高兴、很感恩,下一步,当有“肥差”需要调整或是官员升迁机会到来之时,这些领导便会首先考虑那些为他们“办好事”的下属。这样的机会,谁不喜欢啊?
反之,如果不听领导的话行事,那么“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必将会为此付出代价。但是,如果真的像上面一样听从领导“旨意”做出违法的执法行为时,却不需付出多大代价:一是有当时决策领导在做后盾,二是即使真的被媒体曝出了这样的违法行为,充其量也就是遮人耳目的“暂时停职接受处理”。如,2008年发生的河南灵宝市警方跨省追捕发帖举报灵宝市政府的青年王帅(当时在上海),尽管被媒体报道后舆论反映强烈,但我们最后看到的结果一直是“主管副局长和2名办案人员被暂时停职接受处理”。而至于39岁的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网上发帖批评政府违法征地被两次“跨省追捕”、 北京作家谢朝平因写一本书却被陕西渭南公安局跨省追捕事件,至今看到的都是警方取消了这样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看到相关责任人被追责,更不用说是“严格追责”了。
批评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在中国,公民真正践行这一行为却总是被严厉禁锢或“被惩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少对决策者及相关执法人员的依法追责,也体现了问责机制的不健全。在法治社会建设日益深入,公民权益日益得到保障的现代法治社会,我们有必要追问:谁来纠偏有违法治精神的“人治”?靠“人”还是靠“法”?如果是靠法规,那么,又有谁来保障执法者的公正公平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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