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2月21日《新京报》 )
相比于此前一审稿的内容,此次针对“危险驾驶犯罪”的二审稿,无疑有了很大的进步,这集中体现在,删除了此前模糊的“情节恶劣”前置条件,而代之以简洁明快的“醉驾即拘役”。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凡是醉酒驾驶,一旦被查获,就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接受司法审判、刑事惩罚,而不再仅仅是目前一般违法和行政处罚意义上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了。而据此,今后如果再有公务人员醉酒驾驶,那么除了“处以拘役”,“开除公职”也将成为其难以避免的命运。因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过,其中的局限和不足也同样不能忽略。一方面,“醉驾即拘役”中的具体拘役期限没有明确细化。依据《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将来在“醉驾拘役”的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拘役一个月,期间可回家两天”的结果。这样的刑罚比现行的“15日拘留”严厉多少,不能不让人有些疑虑和担忧。更重要的是,在规定“醉驾即拘役”的同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之后(如因醉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如何具体定罪量刑,并没有明确说明,而仅仅含糊地表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近年来公众强烈呼吁“醉驾入刑”的一个根本原因和背景在于,许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醉驾,依据现有刑法难以实现准确、足够严厉的定罪量刑。比如,一些造成群死群伤的醉驾犯罪,往往被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理,或者不得不曲线借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实现严惩。
现在,新的“危险驾驶犯罪”草案,除了“醉驾即拘役”之外,既没有清晰完整地解决“醉驾入刑”的所有刑罚问题,也没有满足公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全部司法期待,并确保针对醉驾行为的社会正义的充分实现,很大程度上像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半拉子”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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