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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万过路费”翻案的法律乱象
www.fjnet.cn?2011-01-18 09:30? 十年砍柴?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时建锋偷逃368万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案出现戏剧性变化,几天前面对舆论的质疑审判方还言之凿凿声称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都没问题。1月16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追责免去平顶山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刑一庭庭长侯晓宏职务,副院长任建军停职检查。鉴于该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对时建锋及其家人来说,或许是喜出望外。对广大持续关注这一案件的媒体和网民来说,可以说“围观”确实发生了作用。然而就案论案,这一案件从初审开始,到省高院对审判法官追责,本应唱主角的法律似乎沦为任人驱使的配角。此案背后还有许多事实尚未浮出水面,而中国当下权力运行的特性,使我等局外人很难清楚究竟什么时候、谁最后拍板,促使了这件案子的峰回路转。但是凭对国情的了解,我知道起作用的一定是某个掌握权力的官员,而非司法系统的纠错制度正常运行使然。

此案的逆转和2010年5月同样发生在河南的“赵作海冤案昭雪”具有相似性。赵案也是在公众持续关注下,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两案出错的根源是法律无法成为主角,审判者不能中立地、公允地依据事实作出判决,而是司法活动被沦为某种“工具”。说白了,在许多地方,法律给公众的感觉其主要功能并非保护公民权益,而是用来管制社会,因此许多案件的审判者为了配合权力主导的运动式“严打”或“打黑”,或受制于某一能量巨大的利益方,作出枉法判决。以“368万过路费案”为例,一个运输沙土的农民为此盈利20余万元,却能计算出368万元的天价过路费,并让涉案人为此付出一生自由的巨大代价。不用法科出身的专业人士,普通人凭常识就会认为这样判太不合理。比起杀人越货,比起官员贪腐,即便是逃缴过路费情节存在,其危害性难道大到要判无期徒刑来惩治么?审判者是不是受到了能量具体的利益相关方压力,作出如此畸重的判决以达到杀鸡骇猴的效果?这种方式展现的决不是法律的权威,而是权力的暴戾。当公众有一种脊背发凉的恐惧感后,觉得“弄脏龙袍是死,打死太子不过也是死”,那么恐惧感会演变为什么呢?

而当批评声浪汹涌,当地的当政者受到巨大的舆论压力,察觉到这件案子已经给地方当局带来了很不利的政治影响,用今天通俗的话来说,影响了当地形象及更高层官员的仕途,于是权力出手了,一个批示就能使案件“昭雪”。但出于维护地方形象的目的,这类错案的纠正不可能循法律的思路,涉案人的律师在法庭上怎样有理有据辩护往往难奏其效,法律监督部门在没有上司的命令下总是保持沉默,而没有上司的压力即使面对舆论的质疑审判者也会理直气壮说自己没错。也就是说,那只无形的权力之手不伸出来,一切都是白搭。这也是中国老百姓相信上诉不如上访的原因,因为不能靠司法体系自我纠错而靠某位大人开恩才能翻案。也出于维护地方形象的目的,错案的根本原因难以深究,只是为了纾缓压力,给当事人一些让步甚至赔偿,让“苦主”无话可说,从而让公众的视线从该事件淡出。目的就是“摆平”,尽可能消减对地方当局的负面作用,维持该地政治格局的稳定,案件真正要弄清的事实、证据往往是一锅糨糊,在公众不注意时无声无息地消失了,去年湖南凤凰民女跳楼案,宁夏吴忠警方跨省追捕案,等等无一不是如此。这种捣糨糊的错案纠正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遏止此起彼伏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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