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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美猪”的善后还在于监管日常化
www.fjnet.cn?2011-03-17 09:08? 王琳?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就以国家对“瘦肉精”的法律监管为例。 2002年2月,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将“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禁止在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并将“瘦肉精”列入年度例行监测计划,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2008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行的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也明确了对使用 “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将“瘦肉精”隔绝于食品市场,并非无法可依。至于动物检疫检测制度中,也规定生猪外运必须通过养殖地的检疫部门检疫,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三大证明,并佩戴耳标。法律规定明确,制度设计健全,层层监管之下却层层失守,要反思的正是法律和制度的执行。

应当说,在“健美猪”被中央媒体披露后,河南方面的反应不可谓不迅速,措施不可谓不努力。3月15日当天,河南省及相关地市就已组成调查组赴事发地展开调查,涉嫌使用“瘦肉精”的生猪及猪肉制品也都被勒令全部封存。更严厉的应对是,凡涉及的县市畜牧局长全部停职。

四年前,我曾为当时正闹腾的食品安全事件编了一个段子:“新闻曝光——公众骂娘——政府介入——有所收敛——风头一过——回到从前”。 “健美猪事件”的善后,会不会也让公众产生类似的担忧?

这些食品安全问题,本应由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及时化解。由媒体曝光之后被动应对,已是监管的失职。而民众所期待的,除了对失职渎职者的追究,更有执法的日常化,这还需时间来给出答案。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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