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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违规获罪”副局长冤不冤?
www.fjnet.cn?2011-05-18 08:30? 殷国安?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一条微博在网络上引起关注。作者“青衣人来也”称,其父是廉江市国土局分管地籍股的副局长何耘韬,在一宗土地出让上坚持原则遭上级批评,被迫执行市政府决议签署土地发证审核意见,被判有罪。(《南方都市报》5月17日)

廉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5年4月6日,廉江市金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两处房地产的受让权。当年7月,何耘韬在明知金都公司少缴纳土地出让金110余万元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发证,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的重大经济损失。何耘韬已于今年4月15日被廉江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金都名园属廉江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廉江市委市政府对金都公司承诺,同意减免其部分土地出让金。为保证金都公司尽快开工,廉江市清算办在市土地交易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测算表上,签批“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的意见。何耘韬认为,这完全是政府行为,绝非自己个人主观意志造成,也绝非政府职能部门一个副职所能左右的。

尽管违规发证是政府上级领导的决定,具体负责此事的副局长却也不能免除责任。《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发证就属于“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何耘韬岂能无责?

还要看到,正是因为做出违法决定的是市政府,所以法院似乎也不认为何耘韬有多大的责任。与何耘韬一同被论罪的,还有廉江市国土局地籍股股长罗煊光。两人“罪行”相似,但罗煊光因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其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如果何耘韬在案发后也能认罪悔罪,也可能会免于刑事处罚。

何耘韬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并不冤枉。但是,我们还是要为何耘韬鸣冤叫屈。因为相对而言,应该有人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这就是决定“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的市领导。对这些决定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市领导,如果廉江市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不审判,那就是法律的不公,就是选择性执法,就是欺软怕硬,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湛江国土局、廉江市政府也曾与廉江市司法机关交涉,力证何耘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且不论这是明显干涉司法,我只想问一句,会不会有哪个市领导表示,自己该主动替何耘韬担责,自愿入狱?一笑。如果司法机关只能捏软柿子,这倒给一切执法部门的小干部一个惨痛的教训:对上级的违法命令,真的应该坚决说“不”啊。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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