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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食品禁售需要制度保障
www.fjnet.cn?2011-05-25 08:01? 张遇哲?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同时,将“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收紧为“退货或者修正标志”两种。(5月24日《京华时报》)

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颁布实施。作为我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出台食品召回相关办法,该规定直接推动了召回制度在国内食品市场的规范运行,有效处理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不过,四年的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

召回食品的“善后”就是一大漏洞。现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指出,“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然而,对于无害化处理后的食品去向,规定语焉不详。事实上,食品无害化处理并不完全等于人体食用就没有问题,再次销售仍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安全风险。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食品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规定的漏洞,擅自将处理后的问题食品再次上市销售,或是用作生产原料。更有甚者,个别不良商家“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表面上积极召回问题食品,却根本不予处理或销毁,只等风声一过,便悄悄将其回流到市场上。去年初,“毒奶粉”重出江湖就是铮铮铁证,暴露出一些企业未按照规定彻底销毁2008年问题乳粉,而是私自藏匿和继续使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召回能否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不能依赖企业的道德自律,也不能指望规定的“牛栏关猫”,而应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予以补充和完善,修正我们的航标,扎紧监管的篱笆。针对召回食品的去向,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不得重新销售”的规定,同时取消了“换货”的方式。这一增一减之间,企业的自由空间进一步缩小,规定的约束力则显著提升。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想落到实处,还需要配套制度予以保障,为“召回食品禁售”的政策通上高压电。

其一,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资本逐利而来,从主观上讲,没有哪个企业是愿意将问题食品全部召回予以销毁的。要避免“明召暗不召,多卖少召回,多召少销毁”等现象,就必须建立起完整的食品追溯体系,让每一个系列和批次的产品清清楚楚,不留死角。目前我国食品追溯体系尚不完善,广大小企业、小作坊成为制度的盲区,如何查漏补缺,早日实现食品追溯制度的全覆盖,成为当务之急。

其二,透明的去向监督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郑风田教授曾指出,“美国的食品公司大都是大公司,食品召回后他们会自觉进行销毁,否则后果严重。而我国有很多中小企业,他们可能会把应该销毁的产品改头换面,再重新出售。”因此,问题食品的去向,不能由企业自说自话。该销毁的,有没有按环保政策予以销毁;无公害处理的,又最终流向哪里,这些都应在质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三,严厉的追究惩戒措施。规定的执行力,从根本上取决于违法成本的高低。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必须制定严厉的问责措施,对于设法逃避监管、继续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更要加倍惩戒。除了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外,不妨引入“一票否决制”,一经发现,终身禁入食品行业。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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