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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www.fjnet.cn?2011-07-04 09:08? 黄凯平?来源:羊城晚报    我来说两句

2005年12月20日深夜,广州的企业家何锦荣正坐在家中悠闲地看报纸,突然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响起,他打开门一看是妻子,接着,两个陌生人冲进来对着何锦荣迎面就是一拳,然后他就被塞进车里随即送往广州市脑科医院。进了医院门口,何锦荣才反应过来,原来自己是被妻子送到精神病医院强行收治。第二天,何锦荣通过电话向哥哥、母亲呼救。之后,他家人赶到医院,并立即报警,强烈要求放人。年过80岁的老母亲拿出公安出具的母子鉴定,甚至向医生下跪请求,但院方以需征得何锦荣的第一监护人(何锦荣妻子)同意为由,拒绝放人。

像何先生这样的正常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报道屡现报端,不该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被迫住院强制接受治疗的情况很多。这些精神障碍者或正常人大多是由他们家人送治的,也有一些是由他们的工作单位送治的,其出院也必须由送治的人接出,这是目前精神病强制收治程序的通行做法。而精神病医生也认为这个程序天经地义,丝毫不会怀疑其合理性,理由就是精神障碍者丧失了“自知力”,不能判断自己的利益所在,不能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由他们的监护人来决定是正当合理的。在精神病医生看来,只要是丧失自知力的精神障碍者,他们的家人或者工作单位就自动成为了“监护人”,可以代理他们的民事行为,无论是收治还是出院都得通过“监护人”的同意。

这种做法不但是精神病医院收治的现状,也被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所承认。精神病治疗过程中,精神障碍者送治、出院都依赖于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如果精神障碍者或者正常人被“监护人”送进精神病院强制,而“监护人”不愿意办理出院手续,或者被“监护人”抛弃,那精神障碍者可能就会在精神病院住上一辈子。

像前面所述的案例中,何先生的妻子真的是他的监护人吗?丧失自知力的精神障碍者,他们的家人就自动成为了监护人吗?绝对不是。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但一旦成年,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资格就自动丧失了。成年公民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地决定自己的事务,并为自己的决定负责,一般的成年公民是不需要监护人的。对于一些丧失自知力的精神障碍者,即使是成年公民,他们也确实不一定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一定能合理处置自己的财产,为此,《民法通则》中设立的监护人制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由他们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承担监护责任,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但对成年公民设立监护人不是随意的,这有一套完整的宣告程序,只有通过法院才有这个权利。即使是被精神病医生诊断为完全丧失自知力的人,其亲属也不能自动成为监护人。因为“自知力”只是一个医学标准,不是法律标准,只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公民行使民事权利才能被限制,即使是精神病人也是这样。

要对成年的精神障碍者设立监护人的前提是该公民被法律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必须向法院提出针对某精神障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并由法院宣告之后,“利害关系人”(相关亲属)才能向法院申请成为某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也只有当法院宣告之后,“利害关系人”(相关亲属)才能正式成为某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才能相应地享有代理精神障碍者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利。

从目前的普遍现状来看,精神障碍者的强制收治、出院都依赖于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但这些“监护人”都是未经法院宣告的,是非法的,并没有法律效力。从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各个案例来看,送治者也多自称是受害的“监护人”,但医院却从不对“监护人”的身份进行确认,甚至自己对监护人制度一无所知,误解重重。在精神病收治过程中,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程序被彻底抛弃,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也被完全搁置,正常人一到精神病院就无缘无故多了一个“监护人”,甚至被这种非法的“监护人”剥夺了人身自由。

国务院法制办新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依然没有强调精神障碍者监护人设定的法律程序,而是承认当前精神病医院的做法合理,这实际上是变相废除了成年公民的自决权,这种重大制度漏洞,很可能会导致“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

(作者系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新快报)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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