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称,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月23日《重庆晚报》)
众所周知,广大中小企业由于融资难,很难通过金融机构融资,不得不通过传统的民间借贷方式缓解融资难题,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但是,一方面由于受《白毛女》的长期影响,在很多国人眼中,“利滚利”是一种封建剥削方式,导致不少人不支持“利滚利”,担心“利滚利”合法化会制造出新时代的黄世仁和杨白劳,使得民间信贷在“利滚利”方面存在分歧。另一方面20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文件明确表示,“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利滚利”在法律得不到保护和认可,使得当下民间信贷存在众多问题,并引起一系列纠纷,甚至是朋友破裂。
笔者认为,在当下银根收紧,企业容易难度越来越大,对民间融资的需求缺口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利滚利”合法化无疑是给按“利滚利”惯例收账的越来越火热的民间信贷吃了一颗定心丸,让广大市民可以放心的将闲余资金投入到民间信贷市场,对外投放高利贷,推动民间信贷的发展,这既能增加市民收入,又能为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可以说是企业与放贷人双赢。
事实上“利滚利”在今天并非完全非法,只是在民间信贷这一块属于非法的而已,在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上“利滚利”是合法的。说白了,从当前法律角度说,“利滚利”只不过是金融机构的专利而已,民间信贷“利滚利”不受保护实质上是两条标准的产物,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典型表现。换言之,从公平角度说,既然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上可以“利滚利”,那么民间信贷也应当允许按“利滚利”收账。
其实担忧民间借贷按“利滚利”收账会制造新时期的黄世仁和杨白劳没必要,这种想法实质上无异于杞人忧天。众所周知,当前国家在民间信贷实行最高利率限制制度,即民间信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法定利率的4倍。换言之,纵然民间信贷按“利滚利”收账,但是由于最高利率的限制,利息也不会太多,绝对不会出现黄世仁和杨白劳那种现象。
当然任何事物有利也有弊,“利滚利”合法化虽然能推进民间信贷市场的发展,能帮助需要资金的企业解决容易难的问题,但是广大市民在“利滚利”和高利贷的吸引下,纷纷投资民间信贷,一旦借高利贷的企业资金链断裂,还不上贷款,结果广大投放高利贷的普通老百姓将血本无归,损失惨重。从这个角度说,治本之策是金融机构改革机制,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