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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玩“私了”化解的是哪门子“社会矛盾”
www.fjnet.cn?2011-08-30 16:41? 乔志峰?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打假者举报药品造假,药监局撮合双方私了。专业打假者高敬德称杭州药监局江干分局要求他与售假药者签署调解协议,协议要求他放弃包括投诉举报、诉讼、行政复议、向媒体曝光等各种形式追究售假药者和药监部门的责任。药监局江干分局局长称是为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并不涉及渎职,更不是做售假者的帮凶。(8月29日《新京报》)

何谓“私了”?“不经过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是也。有的事情可以经过双方协商而“私了”,例如一些民事案件;而很多情节严重的事情(比如说刑事案件)则是不可以“私了”的。然而,现实中某些本不该“私了”的案子却最终都悄然“私了”。更为吊诡的是,某些执法人员甚至成了违法“私了”的策划者和推动者。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贵州毕节一名女教师称自己在醉酒后被阿市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强奸,女教师报案时,当地警察钟显聪称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劝其“私了”。此事最终因为媒体的曝光而未能“私了”成功,但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公信力的伤害却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文开头提到的售卖假药案,涉事药监局的做法显然跟贵州那个警察同样荒唐。《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作为药监部门连这样的事情也要插手“私了”,岂止是“渎职”,分明是执法犯法,其背后究竟有何猫腻应予严查。

药监局玩“私了”,相关领导给出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是为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我想请问:你们化解的是哪门子“社会矛盾”呢?难道还有什么比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更重要的事情吗?出了问题捂盖子,甚至不惜赤膊上阵为不法之徒充当马前卒和保护伞,你们意欲何为?!

看到类似的事情,相信不少人都会恍然大悟:怪不得假药屡禁不止、越打越多呢。从这个角度来看,某些监管部门确实不是售假者的“帮凶”,他们原本就是造成那些丑陋现象泛滥成灾的“主凶”!可以说,如果不把“病猫”揪出来、彻底根除“猫鼠一窝”的黑色利益链,危害社会、戕害百姓的耗子永难肃清。彻查涉事药监部门并严肃处理,方才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之道。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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