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们有理由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寄予厚望。当然,法律的修改有时不能一步到位,其最终方案总是多方博弈的结果。 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显示,增改条款达61条,意味着这部法律需要的不是小的修补,而必须全面、整体性修改,以回应社会的深度期待。 制定之初就被寄予厚望的行政诉讼制度,伴随着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艰难步伐,不堪重负地运行了23年。虽然这部法律在改变法治观念、推动行政立法、倒逼依法行政等方面功不可没;但法律本身的滞后已显得疲惫不堪,难以承载私权救济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价值不应止于观念,其必须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救济,并通过促进依法行政介入社会治理。遗憾的是,由于当时立法的局限,大量纠纷和争议并不能顺利进入司法程序。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犹如“三座大山”横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加之受到地方干扰和行政干预,司法机关对一些合乎法律标准的案件也不受理,或是受理了也不敢作出公正判决,或是原告胜诉了也难以得到执行。这种现实困境,让很多“民告官”纠纷不得不进入信访渠道。 正因为如此,如何打通制度上的瓶颈,让这一制度发挥出应有的功能,构成修法考量的核心。 法律的修改是一次权力重新分配的过程,行政诉讼法不仅关系到私权与公权的配置,更涉及国家两种权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配。同样作为国家的诉讼制度,其他两大诉讼法早已修改,行政诉讼法修改近年来却一直处在酝酿当中,就是因为其中的利害关系和利益博弈太过复杂。例如针对受案难的问题,学界一直主张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这势必引起行政部门的不满,因为受案范围的扩大,就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范围的增大。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们有理由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寄予厚望。据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此次修法的重点,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明确原被告资格等亮点也不少。但也要看到,目前的草案仍旧比较保守,例如对规范性文件只是规定附带审查,这意味着原告不能单独就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直接宣布规范性文件违法无效。而社会较为关注的公益诉讼等问题也未提及。 当然,法律的修改有时不能一步到位,其最终方案总是多方博弈的结果。但立足于法治中国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图景,我们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意识,以更加充分地回应社会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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