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发改委表示,阶梯水价主要目的是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不是让大家多掏水费。 阶梯水价不是新鲜事,早在2002年,多部委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实行阶梯水价。目前,包括南京、广州、长沙和武汉等多个城市已经实行了阶梯水价。 节约水资源的目的无可厚非。但现实中,一提到水价改革,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涨价”,阶梯水价恐怕也不例外。发改委对此的特别声明,似乎也表明舆论“看涨”的反应早在意料之中。 涨价的担忧不无道理,普通人的“直白”理解也是来自生活经验。一直以来,各城市的自来水价格变动,几乎是只涨不跌,以节约水资源为目的的阶梯水价制度,又如何保证不被变相利用为涨价借口?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从这些具体要求看,基本原则是不影响大部分“正常”用水的用户,以及“正常”的用水量,但问题在于,这能不能反映大多数人的基本用水需求?而以那些“用水大户”的消费水平衡量,这个阶梯水价能不能“敦促”他们节约用水? 有这些疑问存在,当阶梯水价在各地具体落实时,如何保证不成为变相涨价的工具,同时让节约水资源的效果真正体现,值得警惕与深思。我国水资源的地域分布差异大,供水以城镇为单位,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到地方政策层面来解决。阶梯水价原则上全国推行,其后,各地将陆续出台政策,召开听证会,这些疑问将要逐一讨论,可能不乏争议出现。为避免这一制度沦为涨价的口实,或者避免涨价的舆论猜测,那么有必要确保最充分的公众参与。 水资源是公共品,但不可否认,在有些城市,它被视为地方创收的资源,潜在的融资工具。曾几何时,一有风吹草动,水价上涨的提议就出现,调价政策尽管会走听证会的程序,但很多时候是例行公事。更极端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以公用事业“公办民营”的改革创新名义,直接将自来水企业卖出去,而在涨价的问题上,政府与自来水企业一唱一和,根本谈不上监管。 水电、天然气等等垄断性质的资源,虽然是公共性产品,但不表示没有竞价机制,譬如让公众参与价格博弈。人们对于公共资源价格改革就是“涨价”的理解,甚至是“又在搞钱”的抱怨之辞,反映出目前地方公共政策制定上的一大弊病,就是价格调整的用意、名目往往很正确,争议不得,讨论不得,听证会只是一个调价名目的宣讲会。让公众参与价格博弈,正是公共资源产品的“竞价”方式。在节约水资源和阶梯水价的总体原则上,具体如何设定价格,怎么操作,需要公众充分参与讨论。 其实,资源的价格增长,也是正常现象,今天的水价和30、50年前一样,也不现实。问题的关键是,既然是公共资源,就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公共资源绝不是政府“融资”的平台,更不能沦为敛财的工具。 □ 本报评论员 李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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