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南京饿死女童案”为代表的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时有发生,针对于此,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具体而言,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套更有效的国家监护制度。当监护人无能力完成监护行为,或者做出与监护人身份不符的行为时,及时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由相关机构担负起对未成年监护的兜底责任。 实际上,在此之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已就剥夺父母监护权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分散、不够具体,甚至一些要求与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不相匹配,造成了规定在执行上的困难。而研究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则是要通过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的衔接机制,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落实。 孩子象征着一个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同时,又是最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因此,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吝将最大的精力投入到全面保障未成年人上。法理上,国家监护是家庭监护的延伸,而形象地说,国家监护是家庭监护的监督。纵观不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无不极尽“苛刻”条款,而毫无例外的是,监护干预制度体现为国家的底线保障。严格讲,国家监护,其实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道安全网。 监护干预,打破了传统家庭监护的观念。在过去,父母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一方面承担教养孩子的义务,另一方面其能力、资格、教养方式不容置疑。进入现代社会,孩子的保护成为国家当然之责,甚至成为超越家庭的保护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当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死亡或无能力抚养子女,又或者失职,甚至使用暴力等,对被监护人构成伤害或潜在伤害的时候,国家就有权介入家庭中,按照监护干预规则,依法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如果说家庭环境有很大的偶然性,那么国家保障则是必然的后盾,国家监护确保未成年人不会因家庭特殊原因而被社会抛弃。 从近年来的几起受到各界关注的事件来看,我们目前的监护干预还非常有限,甚至非常不到位。事件中的未成年人,他们的不幸遭遇大多在极为偶然乃至极端的情况下才被发现,即使在悲剧发生前有所觉察,也由于责任厘清不够,监护权未能及早转移,而错过了挽救孩子的时机。针对这一问题,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极为必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干预制度的建设,以相应的福利保障机构发展为前提。撤销父母监护权之后,存在监护权的接续问题。在这之后,哪些具体的部门、机构要承担起,或者提早承担起监护责任,这也是为什么相关机制建设研究,牵涉到如此多的部门。事实上,在这里面,未成年人最终能不能健康地成长,可能是个更为重要的问题。 进一步来看,撤销监护权和建立新的监护关系,是两个方面同时考验着国家制度建设能力和权利保障能力。唯有兼顾两者,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为孩子们拉起的这道法律基本防线的作用,才不至于虚化和落空。 本报评论员 付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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