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与360公司爬虫机器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受到外界关注。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了百度有关不正当竞争的诉求,表明百度单方面利用歧视性Robots协议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会被公众和法庭所支持,而360则可以继续抓取百度的网站内容。 抛开爬虫定义、Robots协议的晦涩专业,此案的实质是海量信息的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中间规则。形象的说,它如同门牌号码,页面所有者也即户主可以盖牌子选择不准访问,以保护隐私。而搜索,实则就是通过门牌号码,获得网页地址,从而帮助读取。 纠纷案之争,在于百度将其旗下百度知道、百度文库、百度贴吧等网站内容修订规则、盖上牌子,只允许360以外的搜索引擎访问,而360的搜索爬虫则对这些内容进行了访问。乍一看,似乎是360强闯民宅,乱翻了百度牌子。 然而,当我们对这些网站内容进行界定,就发现这些都是网民上传、发表的内容,换言之著作权属于网民,而非百度,其上传和发表是一种默认的共享行为,理应有被访问的门牌号。这些内容犹如零散住户,百度充其量只能算是多家“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员对邮递员的区别对待,是不恰当的。 被翻与不被翻的Robots协议,在于尊重所有者的隐私权;然而可翻与不可翻的区别对待,显然违反了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开放、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是互联网核心基础,更是其迅猛发展的驱动所在。无视这种开放与共享,就会形成大型网站绑架上传资料者的局面,就会导致山头林立,形成更多的信息沟壑,这显然无益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不仅如此,互联网精神所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更应建立在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基础上,而绝不应以技术、先行垄断行“丛林法则”之实。通过先入优势构建技术壁垒,塑造恃强凌弱的竞争格局,这势必加剧垄断局面的形成,这显然有违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 进而言之,在绝对的垄断和利益的驱使下,独此一家的搜索本身也可能异变成为一种阅读、推广的绑架。若到这种情形下,你想看的或许都会异变成它想让你看的,届时被掩盖的也许就不仅仅是资料分享者的门户牌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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