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自己的下属触法被捉,郑某某所在单位领导心生惋惜,这是人之常情。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举着单位的大旗,给法院出具公函,为犯罪嫌疑人开脱。】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大理市法院未理会该局对审判的“另类干涉”,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8月11日《春城晚报》)。 面对自己的下属触法被捉,郑某某所在单位领导心生惋惜,这是人之常情。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举着单位的大旗,给法院出具公函,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甚至想把人“捞”出来。道理很简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人要不要接受刑法的惩罚,自有法院依法裁决,其他任何人无权指手画脚,干涉法院独立审判。作为公权单位,就更应该支持司法部门的工作,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自身形象、恪守权力边界。 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近年来,这种公函求情、干扰办案的荒唐事件竟然不时上演,难以绝迹。比如,2014年4月16日,有人举报,湖南省双峰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2013年,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文化局原纪检组长莫某和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原大队长石某贪污公款一案审理期间,两被告人所属单位居然分别召集班子成员召开会议,“统一思想”研究如何替两被抓官员说情,之后更是出具公函给办案法院,以涉案贪官“素质高”等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这些党政机关或部门为什么要出具公函,影响司法部门办案呢?台面上的理由无非是犯罪嫌疑人工作能力强,平时表现突出,是单位骨干,或是地方龙头企业的顶梁柱等,一旦锒铛入狱,将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但这些所谓的理由很有可能是遮丑布,真正的原因是,违法犯罪者的亲友或利益相关人动用各种关系,请求相关单位出手相助;甚至不排除涉事者与单位领导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瓜葛,是一荣俱荣、一毁俱毁的共同体。所以,公函求情的背后,十之八九存在着问题。试想,如果不是为了维护核心利益,哪个领导愿意突破底线,冒天下之大不韪,孤注一掷地拿公函去替犯罪嫌疑人说情呢? 既然公函求情让公众浮想联翩,严重败坏党政机关形象,那就应该坚决叫停。在此,笔者以为,相关部门有必要出台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就案件的侦查、审判向司法部门发文、发函,违者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法院一律拒收说情公函,并负责转交给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追究涉事人员的责任。如此一来,看谁还敢再动用党政公文替个人说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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