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8月20日《法制晚报》) 买菜算工伤,买其他物品算不算工伤?而有网友论,买菜算工伤,去网吧玩儿返回途中出意外算不算工伤?对此,法律应当给出明确答案,即什么样行为下才可以算工伤,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以算工伤。否则,就完全可以进入一本糊涂账里,谁都可以钻空子,什么样的行为途中都可以算工伤,到头来的结果一定是糊涂账之下的执行难,而真正合理买菜的工伤却受到执行难的伤害。 其二,“合理”的定义应当明晰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赵又表示: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那么,这显然就是一对矛盾。“合理”的意义一定是这样的,通常来说,有家有口的职工,下班后第一时间就一定会往家赶,而绝不是“等到交通高峰时间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而常识告诉人们,交通拥堵时间不会是一个固定时间段,有时堵得时间长,有时堵的时间短,而等过了高峰时间段之后,黄瓜菜凉了,接孩子的恐怕也错过了放学时间。显然,这种“合理”推测没有进行普通百姓角度的考察体验,而只有下班立即回家才是最合理的时间段。因此说,合理的定义不是宽泛与否的问题,而是是否贴合了职工视角职工利益职工生活实际的问题。 其三,正当性必须具有正当的基本要件。“应当具有正当性”,即宽泛,又狭窄,定义“正当性”就应当具备“正当”的基本要件。也就是说,职工下班之后的所有正当的活动一定受“工伤”概念的保护,而非正当的活动,一定不能受到工伤法律概念的保护。换言之,买菜接孩子看老人会朋友走亲戚,一概可以算作正当活动并受工伤赔付法律意义上的保护,而下班途中作出任何违法行为,伤害他人与社会的行为,由此而发生的所有意外,当然就绝对不能受法律概念“工伤”的哪怕是一丁点儿的保护赔付。 买菜算工伤,莫成“伤不起”。对于钻法律空子,模糊“正当性”与“合理”界线的非法行为,法律伤不起,资方更伤不起。而只有明晰“正当性”与“合理”的界线,才是对职工工伤利益的最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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