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在河南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新郑市盐业局18日向当事人道歉并退还罚款,涉事科长停职,稽查队长撤职。(10月19日《海南特区报》) 同样几包加碘的正规盐,从郑州市区拿到同属于郑州市的新郑市便从合法变成了违法,两地距离不过11公里,并以“跨区域用盐”予以处罚,报道一出舆论哗然,网友直呼奇葩、荒诞。 其实,“跨区域用盐”本身与盐是否合法和正规没有必然联系。我国目前实行的盐业专营制度,专营的本义是将盐业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固化在封闭的渠道内。专营制度本身具有高度的市场垄断色彩,如生产的指标化、经营许可制,都是靠行政权力来配置市场资源,并具有价格的垄断权,从而固化成垄断的利益格局。 满足专营制度的条件即是对盐业生产、运输、销售乃至食用的行为进行管控。“跨区域用盐”便是立法的制度设计。个案所在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者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这些法规强调“当地”是要求购买食盐走专营的渠道。然而,“当地”两字的限定同时也赋予了专营制度区域利益分配的色彩,即对专营市场严格按照行政地域作出划分。食盐专卖与盐业执法一体的格局,强化了执法维护垄断利益的诉求。于是,“当地”的限制事实上就赋予了销售与购买指定产品的合法性,成为了专营区域割据的利益工具。“跨区域用盐”表面上看是利用了法规对“当地”表述的含糊,滥用执法权,而深层次却是区域的利益之争,是对市场竞争的本能排斥。 “跨区域用盐”滥执法源于行业垄断,矫正乱执法行为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结束“跨区域用盐”的荒诞,根本还在于逐步取消食盐专营制度,让食盐的生产、销售回归到市场,由市场来调节,监管者从为利益“看门”的角色退位,管好消费引导、标准制订和市场秩序,恪守权力边界。 □ 木须虫(湖北 公务员) |
相关阅读:
- [ 10-20]“食盐加碘管理条例”应该废止
- [ 05-21]防“误读”还需说实话出真招
- [ 04-23]“食盐专营”已到取消的时候
- [ 04-22]食盐专营,那些变与未变的故事
- [ 04-22]误读“废止食盐专营”昭示改革诉求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365bet官网: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