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有四种性质的座位:其一,每位买票坐车的乘客,就等于与公交公司产生了合同契约关系,其坐于座位上,乃为天经地义的“法”之权利;其二,公交车上的老弱病残孕等特设座位,则是依有关规定给予特定人所坐;普通乘客争抢此类座位或坐上后不让座,则明显违规。其三,因人们的道德自觉性,所产生的普通乘客让座行为,乃为道德教化作用的结果,此与法规无关。其四,车乘人员的座位,乃工作、安全需要,由规定特别划给相关工作人员的座位,一般情况下,乘客无论依法、依德,都无权强行要求其让座。 再看此案例,对于车上安全员,其座位则应属于第四种公交车座位类型。所以,老年人登上公交车后,应无权强行要求安全员履行道德义务而让座——如果人人都要求安全员让座,或许安全员一方面无法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另一方面,其体力上难以完全胜任。 公交车上任何让座行为,都不应成为强迫。让与不让座,无论是普通乘客,还是安全员,那只涉其道德自觉性问题。需要别人让座的老人等,却不能抡圆了道德大棒,从道德的圈子里斜刺杀入法律的地盘。与让座有关的道德性提醒、声援、警示、谴责等,必须应有一定的度,不能超过文明的界线。过了此界,就会滑落道德之底线——法律的辖区。辱骂或殴打等,就会从道德问题转为法律问题。 让不让座,实属道德范畴,此类行为更多的应是教育、提倡和鼓励,由道德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来调解。同车人买票坐同一辆车,拥有同样的权利。车辆工作人员如果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占有车辆座位,也是其权利之一,乘客也不能以道德之名而强索。 挟道德之名,假法律之手,却行违法之实,这在公交让座情境中,也曾多次出现。如南京公交司机因无人让座不开车;杭州一位小伙,因未给抱孩子的女子让座,被其丈夫连扇5耳光,鼻血直流——其实小伙子也是残疾人。无独有偶,长春和济南等地也分别发生过未让座而遭人掌掴事件等。此类行为中,辱骂或打人者看似占领了道德高地,但却无形中冲击和损害了他人的法赋权利。 “公交车上必须让座”的想法,缘于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混为一谈。法律义务依法具有强制性,但法律的强制手段,却不能移植或越位到道德领域;以法行德,替天行道,并不可取。让道德和法律随意“穿越”,最终也会亵渎法律,也终将伤及道德。道德义务的实现,主要依靠个人的自觉性和社会的制约性,这需要通过个人平时教养和修为来养成,也需要全社会道德建设的提升和普及。法律不要随意错上道德的车,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则“和谐之车”,才能顺利前行。 当然,这些都是原则性意义上的强调。在复杂、多变、生动的现实生活中,道德和法规的实现,也并非一成不变,只能呆板无误、毫无交集地执行。道德与法,当然应该随时可以友好地握手——本来,法律就是道德之底线。比如,作为安全员,见到一时难以找到座位的老人等,让一会座又何妨?它既能显示出其个道德魅力之高尚,亦能彰显其职业道德之光荣,何必要闹到互相辱骂的地步呢?“一个巴掌拍不响”,互骂之时,二者都已开始被“违法之车”拉得越来越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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