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为好干部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也为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做好干部选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干部队伍既是党的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又是党风政风与社会风气的示范者、引领者、维护者,一举一动都是形象,一言一行都是导向,都是影响社会的风向标。如果干部队伍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会像滚雪球一样,在社会扩散蔓延,法治也终将成“水中月”、“镜中花”。干部队伍带头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会长风破浪;干部队伍带头遵守法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直济沧海。 依法办事有形,法治思维无形;依法办事是标,法治思维是本。思想松一寸,行动散一尺。提高干部队伍的依法办事能力,首要提高干部队伍的法治思维。要加强法治精神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将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促使干部队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法律、自觉依法办事。要加强警示教育,对宪法和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真正敬法畏纪、遵纪守法。 不知法、不懂法孰为无知,知法懂法而不守法尤为可恨。提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靠教育也要靠惩戒。当前,不但要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进行严厉打击,还要对干部队伍守法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触犯法律的,无论涉及谁,都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用一贤人,则贤人毕至”。选人用人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坚持选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好干部,不让依法办事、遵守法律者吃亏,不让以权代法、徇私枉法者得利,干部队伍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则蔚然成风。选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好干部,最需要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下硬功、动真格,以法服众。要坚持“依法”选人。凡是干部任用中涉及法律的事项,都严格按其规定办;凡是已有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都严格依其原则、标准、程序、纪律办。要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察的“重头戏”,观其言、查其行、知其底,凡是不自觉学习执行法律法规的人坚决不选;凡是有过不依法办事行为的人坚决不用,如此,才能使大批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好干部源源不断涌现出来,也才能使干部选用工作让干部群众心服、口服、信服。 “变民风易,变士风难;变士风易,变仕风难。仕风变,天下治矣!”选“好干部”坚持“以法服众”,干部队伍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进而带动举国上下守法用法、言行举动符合法律规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又何愁大事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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