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4月14日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为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提供了比较具体的制度保障,有利于落实新环保法关于公众参与的原则性规定。不过,该征求意见稿属于部颁规章,其法律效力有限,建议国务院加快制定行政法规性质的环保公众参与条例。 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 新环保法最大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就是为了落实新环保法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 所谓公众参与,主要指的是群众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的权利。这里的公共事务,包括人口与就业、教育与文化、资源与土地、环保与生态、治安与稳定、医疗与交通等各个领域。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参与和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本质上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公众对环境保护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环境知情权是实现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事务的必备前提。政府有义务让公众知道真实的环境状况。环境监督权包括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的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督,监督的方式也有许多,包括举报、媒体曝光等。环境参与权的内容相当丰富,如在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公众可以提出意见,可以参加项目听证会、论证会等;在环境立法中,草案提出后一般通过网上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政府决策前,涉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政策出台,都应通过一定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在当今国际社会,公众参与早已成为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每一个人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污染的制造者。环境保护归根到底是人民的事业,是公众的事业,是我们大家自己的事业。环保事业本质上是公众事业,是一项惠及全民,也需要全民总动员的公益事业。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也离不开公众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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