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某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向韩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银行为何输了官司? 据媒体报道,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小名“明明”存款8万元,因当时尚未实行实名制存款,所以该银行未对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如今当韩先生欲支取该笔存款时,银行却以韩先生不能提供“明明”的身份证明为由拒绝支付。 其实在韩先生和银行打官司之前,我们就可以预见到今日的判决结果。一是韩先生有这笔存款,银行也有这笔存款纪录,这本身并无争议。换言之,银行自身并不具备这笔存款的所有权,根据存款自愿的原则,银行无权拒绝支付。 二是法律向来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银行拿今天的法律规定,来要求16年之前的存款业务和储户,这背离了法律基本原则。 三是韩先生并非像银行所说的“无法提供凭证”,因为在未实名的存款管理制度下,银行出具给韩先生的存单就是唯一的也是最有效的合法存款凭证。 为什么说银行又赔了名声呢? 银行未必不知胜算渺茫,却非得把事情闹上法庭,暴露的恰恰是对储户故意刁难和霸道的坏名声。 事实上,类似的问题在银行还有很多。比如“客户存入110万到名下信用卡中,要取出来须支付银行1万余元手续费”、“8元换芯成本收费50元”等等! 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势不可挡,主体放开、利率放开,今年6月之后,银行卡清算业务也将放开。如果一些银行还抱着“我是老大我怕谁”的理念经营,恐怕最终对谁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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