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北京大屯路豪车飙车案一审于5月21日开庭,经过一个小时的审理和10分钟休庭,朝阳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兰博基尼司机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法拉利司机于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5月21日《法制晚报》) 轰动一时的“鸟巢飙车案”,随着朝阳法院的“一锤定音”而画上了句号。虽然飙车司机的家庭背景、家长回应的“孩子通过炒股赚钱买豪车”等诸多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毕竟,较之于案情本身,家庭背景以及如何实现了发财致富的问题,还是有些“花边”的成分。 虽然此案已宣判,但是公众与广大网友显然仍然有些疑问。主要的问题,可以从舆论场中的留言与网帖中归纳一二:这起震惊了全国乃至震惊了欧美诸大媒体的“飙车案”,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上是不是显得过轻?这样的判决结果能不能给一些喜欢追逐“速度与激情”的人以起码的警示?如果以此案为范例,飙车或者说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成本是不是仍然过低? 笔者认为,朝阳法院的判决完全依据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条款,合乎当下我国法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因此,单纯从判决程序与判决结果而论,此案不需要我们质疑什么。也就是说,依法量刑是第一位的,舆论也好,民意也罢,都不应该对司法进行干涉,也不应该对司法判决形成绑架。这是司法走向独立的必然要求。 然而,判决是否正当与法律本身的量刑标准是不是需要提高,完全是两个概念。就能否杜绝公共交通领域的“飙车党”而论,再结合国际上其他国家对于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和处罚措施,却也能够凸显出此案的量刑之轻。一者,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拘役时间短、量刑轻;二者,其他一些处罚,似乎也并未公布,这里主要包括“吊销驾证”、“终生禁驾”等问题。虽然对已经损害的公共设施,两家家长都已经进行了赔偿,大约为32万元人民币,同时,法院也对两名司机处以了1万元和8000元的罚金,但是,对于开豪车的家庭而言,罚款是不可能起到多少震慑作用的。这也正是广大公众和网友最主要的质疑点所在。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客观说,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极速发展的汽车大国而言,这是一个不小的法制进步。但是,此条款已增设4年多,就效果而言,至少在新闻曝光度上,“飙车党”与危险驾驶行为的数量并没有减少。因此,是不是适时提高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成本这一问题,也应该及早提上议事日程并得出结论。 我国目前拥有机动车数量超过2.6亿,小汽车数量超过1.6亿;同时,我国拥有驾证的人数已经超过了3亿。“汽车大国”的地位,进一步坐实。然而,与汽车数量和驾驶人数激增不匹配的是,我国社会尚未真正步入驾驶文明。在驾驶中寻求感官刺激、玩心跳而不顾公共安全的现象,也从未杜绝。对此,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提高危险驾驶的犯罪成本,才能让更多的驾驶人对生命财产安全产生敬畏之心,驾驶文明才有可能慢慢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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