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区的孤寡老人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留下5万余元老职工住房补贴。没有血缘关系的朋友黄先生照顾他多年,想继承这笔遗产,遂诉至法院,不过,一审被法院驳回。近日,媒体从南京市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二审法院认定黄先生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有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8月23日《法制晚报》)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它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通过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对社会活动进行干预,以期达到构建社会和谐的目的。这一案件的判决,是法律的一次积极行为,它通过认定朋友间的照料与慰藉亦属于《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从而使黄先生的善行得到精神与物质的双重赞扬,其影响必然是积极的。 不过,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法院对于黄先生行为性质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一分歧导致了黄先生一审中的败诉。这不仅说明司法领域对此未形成共识,同时也说明我们的社会对此也仍然缺乏统一的认识。 由于大量独生子女的存在,加之人生中各种意外情况总是不可避免,未来有可能出现相当数量的一个特殊群体:当他们终老之时,身边既没有直系亲属,也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他们或许会享受到较好的养老保障,物质上要需求可以得到较好的满足,但精神上的慰藉却无从找寻。 哲学上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换言之,即是说,人只有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才能找到自己的存在,也只有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生活才能保持正常的心理状态。一旦失去这些社会关系,就像一个人突然置身异国他乡一样,孤独与被社会抛弃之感必然会随之而来。身处异国他乡者还有可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但衰老之人往往已经无力再建立新的社会关系,而更倾向于依靠原有的社会关系得到精神慰藉——精神慰藉此时常常远比物质更重要,当亲人无法提供这种慰藉时,朋友便是唯一的选择。 作为朋友,黄先生对陈先生进行了细致的照顾,给了无依无靠的陈先生以精神上的慰藉。对于陈先生来说,这绝非福利院中工作人员日常照顾所能代替。而且,从陈先生授权黄先生作为其监护人代其处理“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和后事安排”等事宜来看,陈先生早已将黄先生当作其亲人,或者至少是最信任的人。而黄先生也没有辜负这一信任。 我们的社会应该对他人的行为有足够的善意,即当一个人表现出好人的特质时,我们应该倾向于相信其是好人,而非倾向于揣度其别有所图。同时的道理,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也应该建立在力促世人向善的基础之上,当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表现出足够善意时,倾向于以促善为目标作为相应的裁决——而非以“人性本恶”的心态得出所谓的“常理”,得出伤害社会善意的结论。诚能如此,你我终老之时,无论遭遇何种意外,才仍能有来自亲人或朋友的慰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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