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起草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手机软件必须可卸载。(11月24日《新快报》) 手机厂商最初在手机内预装一些免费应用软件,主要是让消费者享有一个更好的服务,也为手机制造卖点,增加销量。但这种做法却在市场的诱导下逐渐变质,成为一些手机厂商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借机在手机中植入劣质、恶意的软件。这些软件被称为“流氓软件”,不仅占用手机大量内存、耗电、偷跑流量、恶意吸费、盗取个人信息,而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卸载,导致用户的体验越来越差,甚至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侵害,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和反感。 事实上手机厂商、通信运营商预装不可卸载的“流氓软件”,从来都不合法、不合规。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说,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消费者既有权选择购买什么品牌、什么款式的手机,也有权选择使用何种应用软件,以及是否卸载手机中自己不需要的预置应用软件和清楚知道手机中预置哪些应用软件。手机厂商或通信运营商利用技术手段使得手机预置软件不能卸载,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告诉消费者手机中究竟预装了哪些应用软件,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按照工信部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禁止手机厂商预置“流氓软件”,手机厂商预置“流氓软件”不符合工信部的要求。 然而,由于缺乏配套的惩处机制,加上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很少有消费者愿意与预置“流氓软件”的手机厂商、通信运营商对簿公堂,导致预置“流氓软件”的违规成本过低,反过来助长了预置“流氓软件”之风。按照《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拟定的条款,不仅明确禁止手机厂商以及通信运营商预置“流氓软件”,而且配套惩处机制,对于违者进行处罚。这就提高了预置“流氓软件”的违规成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预置“流氓软件”行为,符合消费者一直的期许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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